2022年6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案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数字法庭及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6月10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新科威(宁夏)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数字法庭及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的评分办法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和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中止该项目并重新进行专家论证。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20220421111421110
- 项目名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数字法庭及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6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新科威(宁夏)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西路北侧朗诗台小区3号楼2单元903室
- 被投诉人1: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东街289号
- 被投诉人2: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南街以西陕商大厦A座商办综合楼1801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数字法庭及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的评分办法提出了投诉。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和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建议中止该项目并重新进行专家论证。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被投诉人通过变更公告的形式,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不合理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删除了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所涉及的评分内容。
处理结果
经处理,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在制定评分标准时,应合理设定条件,避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评分标准的依据和要求,确保透明公正。
- 定期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更新,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及时回应并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保持沟通畅通,避免纠纷升级。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并在今后的采购项目中加以实施,以避免类似的投诉情况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20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20220421111421110
二、项目名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数字法庭及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科威(宁夏)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黄河西路北侧朗诗台小区3号楼2单元903室
被投诉人1: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东街289号
被投诉人2: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南街以西陕商大厦A座商办综合楼1801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评分办法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提供指定检测机构(如省级、国家级等)、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该两项评分标准明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建议中止该项目并重新进行专家论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被投诉人通过变更公告的形式,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不合理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删除了投诉人投诉事项中所涉及的评分内容。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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