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18日,由天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投标文件中的含义不明确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未要求澄清或补正。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TJCTZX-202210002
- 项目名称: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7号楼601室(通讯地址:和平区南马路创新大厦B座16层)
- 被投诉人: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凌宾路交口商会联合大厦13层
- 采购人: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过程中,在对"投标人承诺评价"一项打分上,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未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不正。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投诉项目由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2022年10月14日,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项目预算为944.6万元。11月7日,组织开标及评审。11月9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标金额为944.3656万元。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该项目的评审因素及评标标准中设置有"投标人承诺评价"一项,具体描述为"针对项目需求中'(二)服务要求'第1-8条,投标人每承诺满足任意一条得5分,最多40分。"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就"服务要求"第2条的响应承诺为"供投标产品相关保障责任及具体服务细则,包括后续保全、理赔服务流程、联系方式及专职服务人员等",与招标文件关于"服务要求"第2条的描述原文"提供投标产品相关保障责任及具体服务细则,包括后续保全、理赔服务流程、联系方式及专职服务人员等"少了一个"提"字。评审委员会以此认定该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扣除投诉人5分。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经审查投诉项目评审档案材料,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调整投诉人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排序不发生变化。综上,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处理依据
鉴于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2023年1月18日
处理人:天津市财政局
处理结果:鉴于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应书面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确保描述准确、清晰,避免文字错误或不明确的情况出现。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专业素质和严谨态度,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避免主观判断或偏见对投标评审造成影响。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提升招标评审的质量和准确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津财采投决〔2023〕2号)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一、项目编号
TJCTZX-202210002
二、项目名称
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渤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76号空港商务园西区7号楼601室(通讯地址:和平区南马路创新大厦B座16层)
被投诉人:天津城投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与凌宾路交口商会联合大厦13层
采购人:天津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南京路1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评标委员会在对投诉人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过程中,在对“投标人承诺评价”一项打分上,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未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不正。
(二)审查情况
经审查,投诉项目由采购人委托被投诉人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2022年10月14日,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项目预算为944.6万元。11月7日,组织开标及评审。11月9日,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标金额为944.3656万元。
关于投诉事项,经审查,该项目的评审因素及评标标准中设置有“投标人承诺评价”一项,具体描述为“针对项目需求中‘(二)服务要求’第1-8条,投标人每承诺满足任意一条得5分,最多40分。”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就“服务要求”第2条的响应承诺为“供投标产品相关保障责任及具体服务细则,包括后续保全、理赔服务流程、联系方式及专职服务人员等”,与招标文件关于“服务要求”第2条的描述原文“提供投标产品相关保障责任及具体服务细则,包括后续保全、理赔服务流程、联系方式及专职服务人员等”少了一个“提”字。评审委员会以此认定该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扣除投诉人5分。本机关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规定进行评审,未向投诉人就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含义不明确或明显文字错误提出书面澄清说明的要求。经审查投诉项目评审档案材料,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调整投诉人相应得分后,中标候选人排序不发生变化。综上,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天津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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