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监控系统改造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2月13日,由陕西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陕西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监控系统改造建设项目存在虚假响应和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问题。被投诉人包括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供应商为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NCG-FM-2022145
- 项目名称: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监控系统改造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陕西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2号9幢1单元12层11203室
- 被投诉人: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10号
- 被投诉人: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
- 相关供应商: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1幢10903室
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3日,陕西省财政厅受理了关于"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监控系统改造建设项目"的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汇龙公司投标文件虚假响应,所投产品解码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汇龙公司投标文件虚假响应,所投产品电池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 汇龙公司投标文件虚假响应,所投产品电源线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陕西省财政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对采购人、代理机构、汇龙公司进行了调查。于2023年1月5日向原评标委员会调查取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以下处理:
投诉事项1
经查,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13项货物名称为解码器,汇龙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对该项采购需求响应产品型号为大华DH-WBD2-60N-01E。原评标委员会根据汇龙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佐证材料进行评审,认为符合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虽然汇龙公司的分项报价表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2
经查,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25项电池技术参数为"额定容量100AH",对该项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汇龙公司在技术参数响应中承诺满足,并在分项报价表中响应产品型号为"山特12V38AH"。调查阶段,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分项报价表中的产品型号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负偏离,但该负偏离不影响采购结果。
投诉事项3
经查,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28项技术参数为"线缆芯数:3芯",对该项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汇龙公司在技术参数响应中承诺满足,并在分项报价表中响应产品型号为"大唐光电RVV2*1.0"。调查阶段,原评标委员会认为分项报价表中的产品型号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负偏离,但该负偏离不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事项1: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 投诉事项2:投诉部分成立,但该负偏离不影响采购结果。
- 投诉事项3:投诉部分成立,但该负偏离不影响采购结果。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建议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在类似的项目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的投诉情况: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参数要求,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佐证材料。
- 对投标文件中的产品型号和技术参数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加强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保评审过程公正、严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希望对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在今后的采购项目中有所帮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监控系统改造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NCG-FM-2022145
二、项目名称: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监控系统改造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曙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2号9幢1单元12层11203室
被投诉人: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10号
被投诉人: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
相关供应商:西安汇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1幢10903室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2月13日,本机关受理“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监控系统改造建设项目”投诉。投诉事项为:1.汇龙公司投标文件虚假响应,所投产品解码器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2.汇龙公司投标文件虚假响应,所投产品电池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3.汇龙公司投标文件虚假响应,所投产品电源线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汇龙公司进行调查,并于2023年1月5日向原评标委员会调查取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13项货物名称为解码器,汇龙公司在其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对该项采购需求响应产品型号为:大华DH-WBD2-60N-01E,其技术参数佐证材料部分提供了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上海)所出具的020检验检测报告,该佐证材料显示对该项采购需求响应产品的型号为:大华DH-NVD0905DH-41-4K。评审中原评标委员会依据佐证材料大华DH-NVD0905DH-41-4K进行赋分。本机关认为汇龙公司分项报价表产品响应存在瑕疵,但原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佐证材料进行评审符合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25项电池技术参数要求为“额定容量100AH”,对该货物名称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汇龙公司在技术参数响应中承诺满足,其分项报价表响应产品型号为“山特12V38AH”,调查阶段,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分项报价表中的产品型号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负偏离,该投诉事项成立,但该负偏离不影响采购结果。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第28项技术参数要求为“线缆芯数:3芯”,对该货物名称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汇龙公司在技术参数响应中承诺满足,其分项报价表响应产品型号为“大唐光电RVV2*1.0”,调查阶段,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分项报价表中的产品型号与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负偏离,该投诉事项成立,但该负偏离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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