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淄博市第一医院医学影像阅片会诊中心建设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淄博市第一医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济南盈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淄博市第一医院医学影像阅片会诊中心建设采购项目涉及的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0300000202202000578
- 项目名称:淄博市第一医院医学影像阅片会诊中心建设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济南盈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38号豪鲁电子商厦3-96室
- 被投诉人:山东兴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46号世纪商务中心720室
- 相关供应商:山东恒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解放路38号
- 当事人:淄博市第一医院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峨眉东路4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涉及招标文件中的系统技术参数要求,其中86寸医用综合会诊显示中心的医疗设备曲线要求中标产品内置特定医疗曲线,并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或专利证明文件。投诉人查询了中标品牌产品后发现,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巨鲨品牌产品内置的医疗曲线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
处理依据
根据投诉事项,淄博市第一医院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答辩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经专家论证,投诉事项1除无法证明中标设备内置关闭Conference、Surgical曲线外,其他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处理结果
经核查,招标文件对所提供设备每一项技术参数、各项指标不满足或负偏离的减分,减完为止。投诉事项1的相关供应商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适用招标文件负偏离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审核供应商的技术参数,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避免虚假应标的情况。
- 加强对供应商提交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证明文件的审查,确保其真实有效。
- 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议,确保处理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并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淄博市第一医院医学影像阅片会诊中心建设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300000202202000578
二、项目名称:淄博市第一医院医学影像阅片会诊中心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济南盈舜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338号豪鲁电子商厦3-96室
2.被投诉人:山东兴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46号世纪商务中心720室
3.相关供应商:山东恒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路街道解放路38号
4.当事人:淄博市第一医院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峨眉东路4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39页系统技术参数要求:86寸医用综合会诊显示中心第3条医疗设备曲线要求“内置关闭1.8,2.0,2.2,2.4,Conference,Surgical,DICOM,DICOM+0.5,DICOM+1.3等医疗曲线。并提供8M医疗图像软件软件著作权及医学影像图形gamma校正软件著作权或专利证明文件。显示器内置的DICOM曲线和GAMMA曲线误差最大误差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专家评审材料、投诉人投诉材料、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答辩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经专家论证,投诉事项1除无法证明中标设备内置关闭Conference、Surgical曲线外,其他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专家论证,投诉事项5除无法证明中标产品具有Calib曲线外,其他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核查,招标文件对所提供设备每一项技术参数、各项指标不满足或负偏离的减分,减完为止。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5相关供应商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技术部分适用招标文件负偏离规定。经专家论证,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10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6、投诉事项7、投诉事项8、投诉事项9、投诉事项10不成立。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扣除相应分数后,得分顺序没有发生改变,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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