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会东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复合微生物有机肥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4月2日,由会东皓宇科技有限公司向会东县财政局提起书面投诉。投诉内容涉及会东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复合微生物有机肥采购项目,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投诉人会东皓宇科技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对会东县农业农村局的质疑答复,因此提出投诉。经过本机关的审查和处理,现案件已经审理完结。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3426202200017
- 项目名称:会东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复合微生物有机肥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4月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会东皓宇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会东县鲹鱼河镇金环路11号
- 联系人:钱应能
- 联系电话:13981585876
- 被投诉人: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西昌市三岔口南路410号碧海蓝天商业楼四楼
- 联系人:王女士
- 联系电话:15760263465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书面投诉,投诉内容针对会东县农业农村局的“会东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复合微生物有机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26202200017)。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对质疑的答复,并要求本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本机关于2022年4月8日向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会东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以及《投诉书副本》等资料。经依法审查和调查,本案已经审理完结。
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在采购项目参数及要求的技术参数中出现了两个标准,且一个标准与本次购买的产品无关。
-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设定了不合理的技术条件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和调查,并得出以下结论:
针对投诉事项1,投诉人提到《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国家标准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采购人可以引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国家标准规范中包含了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根据本次采购项目的要求,引用该国家标准并无不妥之处。此外,《复合微生物肥料》(NY/T
798-2015)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行业标准,采购人将其设置在招标文件中,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供应商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条件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并排斥了生产烟草(叶)的厂家。然而,根据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和会东县作为烤烟种植大县的情况,要求适宜范围包含粮食作物及烟草(叶)是合理且符合实际的。同时,通过查询农业农村部官网的肥料登记与备案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潜在供应商远超过三家,不存在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经过认真审查和调查,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和2均不成立。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建议在进行采购项目时,要充分了解项目需求,并合理引用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在招标文件中,要确保技术条件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相适应,并避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应充分考虑各个潜在供应商的能力和符合要求的数量,避免引起投诉和争议。
以上是对会东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复合微生物有机肥采购投诉处理案例的分析和处理结果。
以上内容由会东县财政局于2022年5月6日处理。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会东县财政局关于会东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复合微生物有机肥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513426202200017
二、项目名称:会东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复合微生物有机肥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会东皓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会东县鲹鱼河镇金环路11号
联系人:钱应能联系电话:13981585876
被投诉人: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昌市三岔口南路410号碧海蓝天商业楼四楼
联系人:王女士联系电话:1576026346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会东县农业农村局的“会东县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复合微生物有机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2620220001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4月2日向本机关提起书面投诉,本机关依法审查后予以受理。2022年4月8日,我单位向四川宏晨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及会东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以及《投诉书副本》等资料。经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理完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在采购项目参数及要求的技术参数中出现了两个标准,且一个标准与本次购买的产品无关。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设定了不合理的技术条件和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国家标准与本次采购项目无关。本次采购货物主要用于提高土壤肥力,提高作物的产量,改善农作物的品质,提高肥料的吸收利用率,增强作物抗病虫害能力,旨在建设一批高标准基本农田。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引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中GB代号国家标准含有强制性条文及推荐性条文,(GB20287-2006)中有国家强制性条款,结合该项目实际需求引用《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国家标准规范并无不妥,且《农用微生物菌剂》(GB20287-2006)的作用和功效完全满足采购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要求。其次《复合微生物肥料》(NY/T798-2015)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行业标准,采购人将此标准设置在招标文件第六章中第二大点采购项目参数及要求中,并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第六章招标项目技术、商务及其他要求二、采购项目参数及要求技术参数★10、适宜范围:至少包含粮食作物及烟草(叶)是不合理要求,是对不符合此次采购物资技术参数不包含以上适宜作物的生产厂家排斥。会东作为全国烤烟种植大县,烟叶种植已成为我县重要经济农作物之一,采购人要求《肥料登记证》上载明适宜范围:至少包含粮食作物及烟草(叶),是根据我县适宜耕种农作物来作出要求的,也是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提出的。其次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肥料登记与备案栏)符合此次招标文件要求的潜在供应商远超三家,不存在该技术参数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
七、权利告知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60日内依法向会东县人民政府或凉山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会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会东县财政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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