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哈尔滨投诉处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涉及的投诉事项为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政府采购项目的第2包、第5包、第8包。被投诉人包括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投诉内容主要涉及对采购过程中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未达到法定要求的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39-1
-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二次)政府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2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星海路20号A栋306室
-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
-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政府采购项目的第2包、第5包、第8包提出了投诉。投诉人指出,在该项目中,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未达到法定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并且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然而,在采购过程中,被投诉人未按照法定要求落实预留份额,违反了相关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本项目的第2包、第5包、第8包面向中小企业并落实了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决定驳回投诉。如对本决定不满意,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情况,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文件的要求,落实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应确保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并将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履行评审责任,仔细复核中标候选人企业类型,确保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维护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二次)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22号
投诉人:黑龙江中诺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星海路20号A栋306室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顺街53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二次)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39-1)第2包、第5包、第8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本项目分为8个采购包,其中采购包2、5、8面向中小企业。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财库〔2020〕46号、黑财采〔2022〕2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标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规定,超过200万元(含)
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超过40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要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含)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含),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的60%。
依据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1条中标人确定方式为: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原则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人。因此评标委员会在定标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评审责任,未仔
细复核中标候选人企业类型,未按照财库〔2020〕46号、黑财采〔2022〕24号等文件关于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专门预留的项目,其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的60%的规定。因此采购包2、5、8确定预中标人结果违背了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本项目发布结果公告日期为2023年01月06日,我方作为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唯一小微企业,在中标结果发布后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2023年01月18日就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我方对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经查证,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共分为8个采购包,招标文件第2、5、8包要求“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包专门预留”,第2、5、8包中标供应商为黑龙江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的“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是指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的全年预算总额,而非某一个项目的预算总额。本项目第2、5、8包面向中小企业,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相关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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