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兰州投诉处理案例:陇东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能源化工实训大楼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9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甘肃创九州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陇东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能源化工实训大楼设备购置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zfcg03734
- 项目名称:陇东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能源化工实训大楼设备购置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创九州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1幢3单元14层1405室
- 被投诉人: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号名城广场1号楼2013室
-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甘肃锦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水挂庄新村19号
基本情况
经过核查,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
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质疑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经专家论证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认定中标产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且无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
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质疑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经专家论证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认定中标产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且无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
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质疑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经专家论证和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认定中标产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且无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态度不满意,认为未得到实质性答复。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符合相关规定。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创九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驳回甘肃创九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在处理类似项目时注重以下方面: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确保中标产品符合规定标准。
- 落实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工作,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 在质疑和投诉出现时,及时进行回应,向投诉人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证明材料,确保答复内容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加强与专家的沟通和论证工作,确保专家对技术参数的认定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 严格按照法定期限处理投诉事项,确保及时有效地回应投诉人的质疑。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陇东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能源化工实训大楼设备购置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2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陇东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能源化工实训大楼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3734)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陇东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能源化工实训大楼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编号:2022zfcg03734
项目预算:447.4万元(第一包最高限价:119.72万元)
投诉人:甘肃创九州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1幢3单元14层1405室
被投诉人:甘肃中金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48号名城广场1号楼2013室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甘肃锦华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水挂庄新村19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2月9日收到的甘肃创九州商贸有限公司对“陇东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能源化工实训大楼设备购置项目”第一包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3年3月15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第一包品目19手持式全彩三维扫描仪”第2★条、第3条、第7条、第9条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但质疑答复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观点及产品详情进行考证。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且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第一包品目19手持式全彩三维扫描仪”第2★条、第3条、第7条、第9条技术参数要求。另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第一包品目14SLA工业级3D打印机”第5★条、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但质疑答复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观点及产品详情进行考证。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且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第一包品目14SLA工业级3D打印机”第5★条、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另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第一包品目25高清工程投影仪”第3★条技术参数要求,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但质疑答复未对投诉人提出的观点及产品详情进行考证。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且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第一包品目25高清工程投影仪”第3★条技术参数要求。另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态度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未进行实质性答复。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甘肃创九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2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