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连甘井子区医疗卫生健康中心医疗设备(十三)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4月3日,由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德福瑞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井子区医疗卫生健康中心医疗设备(十三)采购项目。被投诉人为大连成安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相关供应商为大连健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CAZB-GWSJ2019014
- 项目名称:甘井子区医疗卫生健康中心医疗设备(十三)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0年4月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德福瑞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号1401室
- 法定代表人:刘向南
- 被投诉人:大连成安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4楼A座
- 当事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卫生健康局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
- 相关供应商:大连健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1号4301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其投诉事项中主张本项目F包中标人大连健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应标。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中标产品的产品彩页和官方网站的参数信息截图,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中的2项要求。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 招标文件中要求"70mm动态风冷式磁刺激线圈",但中标产品的产品彩页中没有此项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招标文件要求"标准双导(2通道)MEP运动阈值测定模块",但中标产品的官方网站的参数信息截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处理依据
经过本局对投诉书、被投诉人、当事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发现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针对此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议,并认为大连健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沈阳德福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或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建议在类似投诉案件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确保投标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出现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情况。
- 在产品宣传材料和官方网站上提供准确的参数信息,确保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避免给投诉人提供理由。
- 审查投标文件时要仔细核对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的内容,确保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符合实际情况。
- 在处理投诉时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确保投诉事项有充足的事实依据,避免对投诉人的投诉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井子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甘财采诉〔2020〕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沈阳德福瑞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9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向南
被投诉人:大连成安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16号丽苑大厦14楼A座
当事人:大连市甘井子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明珠广场1号
相关供应商:大连健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保税区海富路9-1号4301室
二、投诉项目
项目名称:甘井子区医疗卫生健康中心医疗设备(十三)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CAZB-GWSJ2019014包号:F包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其投诉事项中主张本项目F包中标人大连健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应标,通过其举证的中标产品的产品彩页、官方网站的参数信息截图,认为中标产品对招标文件中2项“★”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1要求“70mm动态风冷式磁刺激线圈”,中标产品的产品彩页无此项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2)招标文件★9要求“标准双导(2通道)MEP运动阈值测定模块”,中标产品的官方网站的参数信息截图信息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四、审查情况
受理投诉后,本局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当事人及相关供应商针对投诉而提交的书面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审查期间,就此投诉事项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议,大连健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对“★1、70mm动态风冷式磁刺激线圈”、“★9、标准双导(2通道)MEP运动阈值测定模块”的应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沈阳德福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或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市甘井子区财政局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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