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所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所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QFG799
- 项目名称: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所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 被投诉人1: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住所:太原市望景路5号
- 被投诉人2: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采购人回复本项目属于服务项目采购内容,该回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采购代理机构关于"技术评分的评分标准"的回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采购代理机构关于"售后服务保障的评标标准中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的回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并进行了审查。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审查认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潜在的投诉问题:
- 在回复投诉时,确保回复内容具备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避免缺乏支撑的回复。
-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制定"技术评分的评分标准"时,充分考虑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确保评分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 在制定"售后服务保障的评标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化服务能力的要求,并确保该要求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支持。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项目中避免投诉问题的发生,保障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太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并财购诉决〔2022〕8号
一、项目编号:
2021QFG799
二、项目名称:
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五所医院信息化建设软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被投诉人1: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住所:太原市望景路5号
被投诉人2: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采购人回复本项目属于服务项目采购内容,该回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采购代理机构关于“技术评分的评分标准”的回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3、采购代理机构关于“售后服务保障的评标标准中要求本地化服务能力”的回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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