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哈尔滨投诉处理案例:技工教师进修学院暖气改造工程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11日,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黑龙江长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黑龙江省技工教师进修学院学院暖气改造工程项目。投诉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1:哈尔滨誉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技工教师进修学院。投诉事项主要是对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中确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的异议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30001〕YYGL〔CS〕20220002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黑龙江长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8号楼科技一街99号A602-42室
- 被投诉人1:哈尔滨誉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04号103室
-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技工教师进修学院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政街385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黑龙江长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针对黑龙江省技工教师进修学院学院暖气改造工程项目提出投诉。投诉事项主要是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中确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决定重新组织招标,而投诉人对此提出异议。
经过本机关的调查核实,被投诉人1质疑回复为重新组织招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根据此规定,本项目废标行为被认定为无效,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废标行为无效,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遵守相关的政府采购法规和质疑投诉办法。在招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平公正,避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存在质疑的情况,应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充分考虑合格供应商的权益,避免重新组织招标的行为,确保采购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以上为针对2023年2月11日黑龙江省技工教师进修学院学院暖气改造工程投诉处理案例的分析和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黑龙江省技工教师进修学院学院暖气改造工程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19号
投诉人:黑龙江长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18号楼科技一街99号A602-42室
被投诉人1:哈尔滨誉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104号103室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技工教师进修学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政街385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技工教师进修学院学院暖气改造工程项目(项目编号:〔230001〕YYGL〔CS〕20220002)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代理机构质疑回复函中确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决定重新组织招标,我公司对此有异议,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人对成交供应商(黑龙江百晟隆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质疑答复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确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招标人商议后决定重新组织招标”。经查证,本项目采购人、磋商小组共确认有效供应商为6家,质疑成立后剩余有效供应商数量为5家,重新组织招标的行为,违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的规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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