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乐山师范学院材料分析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23号,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成都浩瑞辰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乐山师范学院材料分析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下是案例的详细内容。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201202109761
- 项目名称:乐山师范学院材料分析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成都浩瑞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69号
- 被投诉人1:乐山师范学院,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
- 被投诉人2: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1栋4单元4楼401号
- 相关供应商1: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成都天府大道新世纪西路1号
- 相关供应商2:成都天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339号1栋17楼1705A号
- 相关供应商3:成都恒旭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4号3栋1单元13楼8号
基本情况
成都浩瑞辰科技有限公司对乐山师范学院材料分析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09761)提出质疑,不满意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其质疑的答复。投诉案件于2021年12月23号提交给本机关,并经过合法受理,目前该案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如下:
-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和相关规定进行评审,对相关供应商1、2、3的产品进行了加分,而这些产品并不属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项目。
- 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处理冲突和歧义,导致投诉人在环境标志产品项目得分为0,而按照招标文件规则,投诉人本应得到2分,从而成为中标人。
- 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投标的微型计算机型号为"HP
Z2
SFF
G5
Workstation-9249102407A",但其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中关于内存大于等于16G的要求,涉嫌虚假应标。 - 项目评审过程不公平,评标委员会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违反了关于节能产品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
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发布了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并于2021年11月29日组织开标评审,结果公告于2021年12月2日发布。
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的各项事项,经过审查和评估,得出以下处理依据和结果:
- 投诉事项1、2、4成立。投标供应商在"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2%"评分因素中均未得分,这些评分问题影响了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3。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2、4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3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3。
处理时间:2022年2月10日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考虑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和相关规定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不得对不符合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进行加分。
- 在处理冲突和歧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决和优先使用次序进行处理,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 投标人在应标过程中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虚假应标或提供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
-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避免违反节能产品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采购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规性,确保投标人的权益和政府采购的效果。
注意:以上内容均基于用户提供的案例情况进行总结和建议,如有变动或其他详细情况,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2〕21号)
一、项目编号:510201202109761
二、项目名称:乐山师范学院材料分析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浩瑞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69号
被投诉人1:乐山师范学院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滨河路778号
被投诉人2: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1栋4单元4楼401号
相关供应商1: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天府大道新世纪西路1号
相关供应商2:成都天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科华南路339号1栋17楼1705A号
相关供应商3:成都恒旭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新希望路4号3栋1单元13楼8号
四、基本情况
成都浩瑞辰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乐山师范学院材料分析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0976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2月23号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及《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进行评审,对相关供应商1、2、3不属于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产品项进行了加分。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附表/27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使用次序处理”以及“第六章评标办法/3、评审程序/3.1.2/(1)招标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应当停止评标”的规定进行评标,导致投诉人在环境标志产品项得0分。而按照招标文件规则投诉人本来应该得2分,这样投诉人综合评分本应该排第一,从而成为中标人。
投诉事项3:四川省外贸集团成都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所投型号为“HPZ2SFFG5Workstation-9249102407A”的微型计算机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二)技术规格和配置要求第23项大于等于16G的参数要求,涉嫌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4:项目评审过程不公平,评标委员会未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的规定评审。
四川中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11月29日组织开标评审。于2021年12月2日发布结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4成立,投标供应商在“节能、环境标志、无线局域网产品2%”评分因素均不得分,投诉事项所涉评分问题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3。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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