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由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中成嘉瑜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3320202100061
- 项目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中成嘉瑜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悦路星商界3栋1单元
- 被投诉人: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5区2015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中成嘉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就"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320202100061)"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于2021年11月15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人寄送的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于2021年11月17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中的参数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质疑答复书中仅回复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制定,但是并未对项目实际建设需求进行解释,并未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有效回应。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对投标人的人员规模、公司实力作为评分要素,排除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属于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次采购范围包含了相关硬件、软件和算法,采购清单中并未体现任何软件、算法定制开发的内容。按招标文件描述内容,属于大范围限制中小型企业参与。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作出以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于2021年12月24日对投诉案件进行了处理,决定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确保采购文件中的参数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在质疑答复中对项目实际建设需求进行明确解释,充分回应投诉人的质疑事项。
- 在制定采购文件时,评分要素应公正合理,避免排除中小企业的竞争,避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发生。对于包含相关硬件、软件和算法的采购项目,应在采购清单中明确体现软件、算法定制开发的内容,避免限制中小型企业的参与。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公平公正的采购过程。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甘财采〔2021〕35号)
一、项目编号:513320202100061
二、项目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
三、项目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成嘉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大悦路星商界3栋1单元
被投诉人: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N5区201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中成嘉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就“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32020210006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人寄送的投诉材料不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7日向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并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中的参数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质疑答复书中仅回复根据项目实际建设需求制定,但是并未对项目实际建设需求进行解释,并未针对我司质疑事项进行有效回应。
投诉事项2:采购文件对投标人的人员规模、公司实力作为评分要素,排除了中小企业的竞争,属于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次采购范围包含了相关硬件、软件和算法,本次采购类型是货物类采购,在采购清单中并未体现任何软件、算法定制开发字样。按招标文件描述内容,属于大范围限制中小型企业参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理如下:驳回投诉。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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