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1年玉溪师范学院《互联网+教师教育公共教学体系》采购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7月16日,由云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昆明隆本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提出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评审过程不规范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答复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云赛招字2021-267
- 项目名称:玉溪师范学院《互联网+教师教育公共教学体系》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昆明隆本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58号鼎易商务中心9幢B座1102室附2号
- 被投诉人1:云南赛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民族村昆明故城9幢
- 被投诉人2:玉溪师范学院
-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
- 相关供应商:盛云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大厦三十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云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1.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分;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云南省财政厅依法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审查和监督检查,并作出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查清的事实,云南省财政厅认定投诉事项1、2、3成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答复的问题予以整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的问题限期改正。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本处理结果公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云南省财政厅。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 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未按照规定进行答复的问题予以整改。
- 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的问题限期改正。
处理人:云南省财政厅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9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注重以下几点:
- 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
-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回复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确保对投诉进行妥善处理。
-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招标文件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升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规性。被投诉人应加强对招标流程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2021〕第21号
一、项目编号:云赛招字2021-267
二、项目名称:玉溪师范学院《互联网+教师教育公共教学体系》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2021-07-1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昆明隆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58号鼎易商务中心9幢B座1102室附2号
被投诉人1:云南赛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民族村昆明故城9幢
被投诉人2:玉溪师范学院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134号
相关供应商:盛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177号金尚壹号大厦三十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分;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答复。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审查和监督检查,作出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清的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2、3成立。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未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答复的问题予以整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的问题限期改正。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本处理结果公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本机关。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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