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云南省肿瘤医院第十三批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0月25日,由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重庆台祥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云南省肿瘤医院2021年云南省肿瘤医院第十三批政府采购项目,涉及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器、高频手术系统和超声刀机器。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Q53A00W21001394,包号:001
- 项目名称:云南省肿瘤医院2021年云南省肿瘤医院第十三批政府采购项目(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器、高频手术系统、超声刀机器)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3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重庆台祥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剑龙北路1号9幢
- 被投诉人: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519号
- 当事人: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该项目提出了以下几点投诉:
-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类不一致,技术参数违反国家标准,违反国标法。
- 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违反卫生行业标准,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其中涉及的技术参数违反了相关的行业标准,且具有排他性。
- 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具有严重排他性。其中涉及的技术参数只有史帝瑞品牌满足。
- 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技术参数具有严重排他性。
处理依据
经查证,投诉事项1和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并且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因此,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3和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3和4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云南省财政厅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了以下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投诉事项3、4不成立,不予支持。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云南省肿瘤医院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
- 招标文件编制时要确保技术参数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类一致,并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 技术参数的设定应遵循相关行业标准,避免设置具有排他性的参数,以保证公平竞争。
- 在招标文件中,避免设置过多具有严重排他性的技术参数,以充分满足各个供应商的参与需求。
- 技术参数的设定应合理,不应设置过于严格的要求,以提高供应商的参与度和竞争性。
以上建议可帮助云南省肿瘤医院改善招标文件编制和采购流程,降低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概率,并提升采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第25号
一、项目编号:Q53A00W21001394,包号:001
二、项目名称:云南省肿瘤医院2021年云南省肿瘤医院第十三批政府采购项目(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器、高频手术系统、超声刀机器)
采购日期:2021-10-25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台祥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重庆市重庆市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北路1号9幢
被投诉人: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
地址:云南省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519号
当事人: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
1.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政府采购项目的品类不一致,技术参数违反国家标准,违反国标法。
2.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违反卫生行业标准,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技术参数*14、触壁功能:装载灭菌物品无需与内壁保持一定距离,可与灭菌腔内壁、舱门及舱底触碰”,该参数既违反了相关的行业标准(WS/T367卫生行业标准明确要求低温等离子灭菌器装载不得碰壁),又是排他性参数。3.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具有严重排他性。“技术参数15湿度监测功能:在注入灭菌剂之前能完成不少于2次的湿度监测,具有全自动检测腔内湿度并能帮助排除”该条参数为排他性参数,只有史帝瑞品牌满足。4.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技术参数具有严重排他性,“技术参数*23、配置快速生物阅读器一台;*23.1、多功能:可以培养过化氢低温指示剂、环氧乙烷指示剂、蒸汽灭菌指示剂、甲醛指示剂和蛋白残留检测;*23.2、培养孔数:具备多个指示剂培养孔和蛋白残留培养孔;*23.3、2种培养温度:60°±2°和37°±2°,同时具备温度检测和校准功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事项3、4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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