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统一协同办公业务平台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G-F-230026
-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统一协同办公业务平台
- 处理日期:2023年06月0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治自区南宁市良庆区秋月路18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办公楼)
- 相关供应商:仪电双杨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88号9层902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结果公告中,采购代理机构未公布本项目所有投标人的评分结果及对应评审因素中各项得分情况,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未公布参与现场踏勘的企业的报名依据以及踏勘人员是否属于该企业的证明依据。依据云上(江西)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仪电双杨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大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报价情况可知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未答复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具有指向性的质疑。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商务部分投标人资质2(4.0分)(1)数智门户自主研发能力证明;(2)数智应用自主研发能力证明。上述评审因素具有指向性,指向中标供应商。
处理依据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文件,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2,以及投诉事项3中关于采购代理机构未答复其对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具有指向性的质疑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事项3中关于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具有指向性的部分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处理,处理时间为2023年06月09日。根据审查结果,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公开透明:在中标结果公告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布本项目所有投标人的评分结果及对应评审因素中各项得分情况,以遵守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公开透明。
- 严格审核: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审核参与现场踏勘的企业的报名依据和踏勘人员的证明依据,以确保参与踏勘的企业和人员符合相关要求。
- 评审标准公正: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应具备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应具有指向性,避免对特定供应商的偏袒。评审标准应根据项目需求和公平竞争原则来制定。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高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统一协同办公业务平台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28号)
一、项目编号:NMGZC-G-F-230026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系统统一协同办公业务平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治自区南宁市良庆区秋月路18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大数据中心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党政办公楼
相关供应商:仪电双杨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88号9层9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结果公告中,采购代理机构未公布本项目所有投标人的评分结果及对应评审因素中各项得分情况,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未公布参与现场踏勘的企业的报名依据以及踏勘人员是否属于该企业的证明依据。依据云上(江西)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仪电双杨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大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报价情况可知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未答复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具有指向性的质疑。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商务部分投标人资质2(4.0分)(1)数智门户自主研发能力证明;(2)数智应用自主研发能力证明。上述评审因素具有指向性,指向中标供应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并依法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文件,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1、2,以及投诉事项3中关于采购代理机构未答复其对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具有指向性的质疑的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投诉事项3中关于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具有指向性的部分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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