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叶酸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2月,由吉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烟台中州制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叶酸项目购置(二次)(项目编号:HC-JLZB-2022-620)。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C-JLZB-2022-620
- 项目名称: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叶酸项目购置(二次)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烟台中州制药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1: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投诉人2: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
基本情况
- 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日期:2022年12月5日
- 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2年12月20日
-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12月7日
-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投诉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设置不符合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标准,并且评分设置占比过大。
-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服务类内容要求过多,涉嫌以服务参数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处理依据
经吉林省财政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得出以下处理依据及结果:
- 关于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对质疑函作出答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 关于投诉事项3: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将本项目确定为货物类项目,但要求大量服务类目的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
- 投诉事项2、3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责令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完善质疑和回复机制:建立健全质疑和回复函的流程和机制,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函作出答复,避免违反相关规定。
- 评审标准合理细化:在招标文件中,评审标准应合理细化和量化,确保评分设置符合规定,避免过大的评分占比导致争议。
- 明确项目属性和需求: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技术构成,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避免未按照规定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和未载明相关要求的情况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叶酸项目购置(二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年12号)吉财采购〔2023〕164号
- 项目名称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叶酸项目购置(二次)(项目编号:HC-JLZB-2022-620)
- 相关当事人投诉人:烟台中州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栖霞市经济开发区中洲路2号
被投诉人1: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春市经开区会展大街东南湖大路交汇金融第五城18栋
被投诉人2: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1051号
- 基本情况获取采购文件截止日期:2022年12月5日中标结果公告日期:2022年12月20日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12月7日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投诉事项1:投诉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2年12月8日签收质疑函,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四、评分细则表”-“2、评分标准”中“2商务部分-售后服务及售后承诺”、“3技术部分-项目培训实施方案、多种媒体宣传方案、供货方案、项目实施资料样2023/2/17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3年12号)www.ccgp-jilin.gov.cn/jilinCategory20/ZcyAnnouncement7/28135857.html2/3品、进度质量控制措施”的设置,未达到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标准,且共计57分,评分设置占比过大。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主要技术服务需求中“2.2印刷资料明细、2.3其他要求”的设置,可以看出本项目虽然名为货物类采购,但却要求大量服务类目的内容,属于以服务参数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为,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处理依据及结果经本厅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1月28日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年12月20日10点00分开标。2022年12月30日,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与中标供应商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尚未履行。
关于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对质疑函作出答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将本项目确定为货物类项目,采购内容为叶酸片、印刷资料、叶酸健康教育方案及培训等,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本项目属于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存在未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的情形,亦存在未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及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及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成立,责令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投诉事项2、3成立,影响采购结果,责令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吉林省产科质量控制中心)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省财政厅
2023年2月16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