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4月25日至6月7日,由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维柯拓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以及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事项包括招标文件问题、重复建设问题、人员要求问题以及设备范围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3320202200013
- 项目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6月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维柯拓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成都高新区民丰大道西段405号2栋1层108号
- 被投诉人1: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 住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光明路136号
- 被投诉人2: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801-802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维柯拓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25日就"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提出投诉。投诉事项包括招标文件问题、重复建设问题、人员要求问题以及设备范围问题。本机关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出现两家不同代理机构和两份不同的招标文件。被投诉人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对核心产品指向明显,存在重复采购事项的问题。投诉人对该公司的代理服务资格和代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质疑。
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活动要求多个单位租用当地运营商专线进行接入并实现资源共享,其中涉及到重复建设的问题。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合计不低于10名维护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4:招标项目范围与"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设备和站点配套建设采购不符,涉及到的硬盘录像机不属于前端设备范围,也与公共广播管理系统无关。
投诉事实依据:
-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核心产品参数按照海康威视提交的技术文件设置,存在指向已由检测报告的厂商,区别对待其他投标人的问题。
- 投诉事项2:统一的管理平台未部署在州林草局,2020年已完成的数字林草建设物资采购中已包含网络。
-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内容截图可作为依据。
-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关于公共广播部分的采购内容截图可作为依据。
处理依据
经审查,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综上,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时间:2022年6月7日
处理人: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确保核心产品的指向公正合理,避免重复采购事项的出现。
- 在项目建设中,要充分考虑资源共享和重复建设的问题,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 在制定人员要求时,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要求合理、符合实际情况。
- 招标项目范围应与实际需求相符,避免涉及无关设备的采购,并确保与其他系统的关联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升采购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保证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甘财采管〔2022〕14号)
一、项目编号:513320202200013
二、项目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维柯拓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高新区民丰大道西段405号2栋1层108号
被投诉人1: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住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光明路136号
被投诉人2: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801-802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维柯拓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就“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32020220001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本次采购活动中,分别对同一项目出现两家不同代理机构以及不同的两份招标文件,其中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对核心产品指向明显,存在三处重复采购事项,包括重复采购网络专线、重复采购IP公共广播等问题,因此对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是否具有本项目合法的代理服务资格和代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出质疑。
投诉事项2:本次采购活动实质要求1州+5县局(7单位)两级单位指挥中心需要租用当地运营商专线进行接入并实现州、县资源共享,每条运营专线网络须当地运营商提供独立光纤进行传输,该部分内容属于重复建设。
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明确提出的要求供应商合计不低于10名维护人员的要求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投诉事项4:本次招标项目为“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所涉及的政府采购资金应服务于前端视频设备和前端站点配套建设采购,本项目采购范围包含的“硬盘录像机7台”不属于前端设备范围内,属于各县局的后端设备;同时,公共广播管理系统与监控视频设备并无任何关联和联动关系。
投诉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使用指定的检测机构(CNAS或CMA)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合理;存在指向已由检测报告的厂商,区别对待其他潜在投标人;无论财政部还是省内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在涉及我公司投诉的检测报告指向CNAS或CMA认证中,均不支持指定CNAS或CMA检测报告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核心产品参数完全按照海康威视自己拟定提交的技术文件设置。
关于投诉事项2,统一的管理平台不在州林草局部署;2020年10月,甘孜州数字林草建设物资采购(第二次)已完成建设的项目内容包含网络。
关于投诉事项3,采购文件内容截图。
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2页至第3页,有关公共广播部分的采购内容截图。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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