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叶酸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10日,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叶酸采购项目。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0418
- 项目名称: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叶酸采购项目(五次)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栖霞市经济开发区中洲路2号
- 被投诉人1: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 被投诉人2: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290号
- 相关供应商1:河南博亚合众医药有限公司
- 地址:开封市八大街与陇海四路交叉口东南200米
- 相关供应商2: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生物健康产业园健康一路9号
- 相关供应商3: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警大路5号
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于2022年10月13日,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随后,于2022年11月7日,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了本项目的开标,并于11月8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的结果公告。截至2022年12月9日,该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并已部分履行。
投诉事项1:根据2022年11月8日公布的中标结果评审情况,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投诉事项2:对评标过程及结果提出质疑。根据招标文件的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质量与信誉评分标准,投诉人认为评分结果存在明显错误,且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3:对低价供应商报价的合理性提出疑问。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了报价详细说明,并希望了解评审委员会对其他低价报价的评审过程。
投诉事项4:对招标文件中关于产品质量可靠性评分标准的设置提出质疑。投诉人认为该评分标准的设定存在不合理和不合法的情况,涉嫌故意设置歧视性条款,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
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4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四川省财政厅决定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四川省财政厅于2023年1月10日做出决定,驳回了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建议被投诉人在类似投诉案件中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措施:
- 审慎制定评标标准:在制定评标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的条款,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严格执行采购规定:在采购过程中,被投诉人应严格按照相关采购法规和规定执行,确保公平竞争和合法合规性。
- 提供详尽的资料和解释:在评审过程中,被投诉人应提供详尽的资料和解释,以便投诉方了解评审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增强投诉方对评标结果的认可性。
- 定期评估和改进:被投诉人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采购流程和标准,以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并及时修订存在问题的标准和条款。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高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维护政府采购的形象和信誉。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3〕8号)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0418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叶酸采购项目(五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烟台中洲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栖霞市经济开发区中洲路2号
被投诉人1: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四街66号2栋22层1号
被投诉人2:四川省妇幼保健院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沙堰西二街290号
相关供应商1:河南博亚合众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开封市八大街与陇海四路交叉口东南200米
相关供应商2:江苏联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生物健康产业园健康一路9号
相关供应商3:北京麦迪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星警大路5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2年10月13日,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11月7日,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2022年11月8日,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截至2022年12月9日,本项目已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已部分履行。
投诉事项1:根据2022年11月8日公布的中标结果评审情况,我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
投诉事项2:对评标过程及结果:招标文件61页,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质量与信誉:质量与信誉/二、产品质量可靠性:“2017年1月1日(含)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人所投药品生产厂家无国家药品质量公告抽检不合格或省药品质量公告抽检不合格且因此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每有一次及以上扣6分,没有不扣分。须提供承诺函原件。”依据此条款对供应商的评审存在重大问题,评分结果存在明显错误。
投诉事项3:本次低价供应商报价的合理性。我公司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了报价详细说明,希望了解评标委员会评判其他低价是否合理的评审过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61页,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质量与信誉:质量与信誉/二、产品质量可靠性:“2017年1月1日(含)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投标人所投药品生产厂家无国家药品质量公告抽检不合格或省药品质量公告抽检不合格且因此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未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重大违法记录情形),每有一次及以上扣6分,没有不扣分。须提供承诺函原件。”此条款设置不合理,属于故意设置歧视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该条款不合理不合法包含两层意思,1.时间概念:2017年1月1日至今,抽检不合格限定时间的不合理不合法;2.故意区分国家药品质量公告和省药品质量公告抽检不合格及行政处罚记录。该评分标准的设定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4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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