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兰州财经大学甘肃省数字经济与社会计算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二次)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地点位于甘肃省兰州市。投诉处理机构为甘肃省财政厅。投诉人为甘肃旭信东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兰州财经大学甘肃省数字经济与社会计算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二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zfcg00511
- 项目名称:兰州财经大学甘肃省数字经济与社会计算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甘肃旭信东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1:兰州财经大学
- 被投诉人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中标供应商:兰州忠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甘肃省财政厅受理了甘肃旭信东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兰州财经大学甘肃省数字经济与社会计算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二次)采购结果的投诉。经核查论证,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认定:
-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GPU服务器"第1条"非OEM产品"技术参数要求。经专家论证,认为投诉人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GPU服务器"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经专家论证,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及其投标文件,无法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2成立。 - 投诉事项3: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
GPU服务器"第◆9条技术参数要求。经专家论证,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及其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 投诉事项4: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0
北斗导航定位接收机"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经专家论证,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及其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 投诉事项5: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3
防火墙"第3条、第4条、第5条技术参数要求。经专家论证,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及其投标文件,无法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因此,投诉事项5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甘肃省财政厅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2、5成立,修正分数后,影响中标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经过处理决定,甘肃省财政厅做出了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2、5成立,修正分数后,影响中标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参数要求,并确保供应商的产品满足这些要求;
- 加强对供应商提供材料的审核,确保其提供的材料充分证明产品符合技术参数要求;
- 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和审查,确保评标结果的公正和合理性;
- 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和论证,确保处理决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以上建议可以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避免类似的投诉问题,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财经大学甘肃省数字经济与社会计算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二次))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财经大学甘肃省数字经济与社会计算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022zfcg00511)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财经大学甘肃省数字经济与社会计算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2022zfcg00511项目预算:199.73万元
投诉人:甘肃旭信东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雁南路18号创新园创新大厦B座0517
被投诉人1:兰州财经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薇乐大道4号(和平校区)
被投诉人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中标供应商:兰州忠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704号万商国际大厦写字楼A座1507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9月9日收到的甘肃旭信东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兰州财经大学甘肃省数字经济与社会计算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二次)”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2022年9月28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因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二次答复材料,故2022年10月14日,我机关再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了论证。我机关结合相关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内容,对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GPU服务器”第1条“非OEM产品”技术参数要求。
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以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和生产厂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品目1GPU服务器”第1条“非OEM产品”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GPU服务器”第◆8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及其投标文件,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满足“品目1GPU服务器”第◆8条“内置2个标准RAID卡插槽”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GPU服务器”第◆9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及其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品目1GPU服务器”第◆9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投诉事项4: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10北斗导航定位接收机”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及其投标文件,证明中标产品满足“品目10北斗导航定位接收机”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投诉事项5: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品目3防火墙”第3条、第4条、第5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及其投标文件,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满足“品目3防火墙”第3条、第4条、第5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5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5成立,修正分数后,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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