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10日,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大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四基四化”建设-超限治理特种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435
- 项目名称: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四基四化”建设-超限治理特种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大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1003室
- 被投诉人1: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
-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6号
- 被投诉人2:四川大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6号兆信国际3号楼10楼1001
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5日,四川大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11月11日,四川大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2022年11月28日,四川大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并于同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书中质疑事项6的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书中质疑事项7的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书中质疑事项8的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3.2拟投入的技术人员中,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的,每有1人得1分,最多得2分,不合理。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投诉事项1成立的部分,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已删除相关规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事项1不成立的部分,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中不成立的部分,投诉事项4,四川省财政厅决定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事项3成立的部分,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川省财政厅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3年1月10日
-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处理结果为:
根据处理依据,针对投诉事项1成立的部分,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已删除相关规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的部分,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中不成立的部分,投诉事项4,四川省财政厅决定予以驳回。对于投诉事项3成立的部分,由于影响了采购结果,四川省财政厅决定中标结果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根据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涉及招标文件的更正、评分标准的合理性等方面,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公示程序,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分标准,确保评审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 与投标人进行充分沟通,解答其质疑并及时作出合理回复,避免引发纠纷。
- 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和处理,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合理判断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通过以上建议,被投诉人可以加强对招标和采购活动的管理,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投诉的发生,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和声誉。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3〕6号)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435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四基四化”建设-超限治理特种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大齐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绿地中央广场C-3地块1003室
被投诉人1: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四川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256号
被投诉人2:四川大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兴路86号兆信国际3号楼10楼1001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5日,四川大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11月11日,四川大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2022年11月28日,四川大纵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并于同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书中质疑事项6的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书中质疑事项7的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3: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书中质疑事项8的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3.2拟投入的技术人员中,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证书的,每有1人得1分,最多得2分,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投诉事项1成立的部分,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已删除相关规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事项1不成立的部分,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中不成立的部分,投诉事项4,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投诉事项3成立的部分,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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