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天津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陕西耀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采购项目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TJYL-ZFCG-20210021
- 项目名称: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陕西耀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北侧鑫苑大都会1幢一单元30层13012、13013号
- 被投诉人1: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54号
- 被投诉人2:天津银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华科三路华鼎智地4号楼2门601室
-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天津)东方博康医药有限公司
-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桂林路2号岳都园半地下及1-2层底商
基本情况
- 经查,投诉项目由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498万元。2021年9月23日,投诉项目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0月15日,投诉项目组织开标及评标,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2021年10月15日,投诉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455万元。
- 投诉事项:
- 投诉项目存在参数排他性,如若按照此次招标参数招标只有德国多尼尔公司生产的Compact
Delta
II款碎石机可以中标,损害了其他品牌和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无法进行充分的竞争。 - 德国多尼尔Compact
Delta
II碎石机,目前已知最低中标价格248万元,此次项目如果增加2个探头,最多增加20万元,即正常合理市场价格应该在268-300万元左右,对于此次招标预算498万元的价格无法理解。如此招标将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经查,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决定:投诉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评估,结合相关法规和采购程序,依据投诉事项的事实和证据,做出了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和驳回投诉事项的决定。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1年12月1日
- 处理人:天津市财政局
- 处理结果:投诉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驳回投诉事项2。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及其他相关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确保招标参数具有公平、公正、透明的特点,避免存在排他性,以保证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充分的竞争。
- 在制定招标预算时,应充分考虑市场合理价格,并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避免出现过高或过低的预算,以防止经济损失和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以上建议旨在引起被投诉人的重视,并促使其在类似项目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投诉的可能性,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津财采投决〔2021〕65号)
一、项目编号
TJYL-ZFCG-20210021
二、项目名称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体外冲击波碎石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陕西耀迪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北侧鑫苑大都会1幢一单元30层13012、13013号
被投诉人1: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54号
被投诉人2:天津银隆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华科三路华鼎智地4号楼2门601室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天津)东方博康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桂林路2号岳都园半地下及1-2层底商
四、基本情况
1.经查,投诉项目由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498万元。2021年9月23日,投诉项目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10月15日,投诉项目组织开标及评标,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2021年10月15日,投诉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相关供应商,中标金额455万元。
2.投诉事项:1.投诉项目存在参数排他性,如若按照此次招标参数招标只有德国多尼尔公司生产的CompactDeltaII款碎石机可以中标,损害了其他品牌和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无法进行充分的竞争。2.德国多尼尔CompactDeltaII碎石机,目前已知最低中标价格248万元,此次项目如果增加2个探头,最多增加20万元,即正常合理市场价格应该在268-300万元左右,对于此次招标预算498万元的价格无法理解。如此招标将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经查,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2为无效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
天津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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