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恩施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校史馆)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4月14日,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受理。投诉人为湖北中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为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该投诉涉及的项目为恩施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校史馆),项目编号为DZESZB2023-001。投诉人对该项目的采购过程及结果提出质疑,并向相关当事人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并进行了处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ZESZB2023-001
- 项目名称:恩施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校史馆)
- 处理日期:2023年05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北中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国雄楚广场精品生活馆A1栋13层
- 被投诉人: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恩施市金子路州传媒中心报业大厦主楼3楼
- 相关当事人:恩施高中
- 地址:恩施市龙凤坝三河村
基本情况
(一)项目竞争性磋商过程
2023年4月14日,恩施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校史馆)通过恩施州分散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评标室进行竞争性磋商。该项目的预算金额为150万元。投诉人湖北中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其中的供应商之一。
成交结果公告后,投诉人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表示不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在2023年4月19日对投诉人进行了答复。由于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随后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投诉。
(二)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人在通过恩施州分散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由于上传文件大小限制,对其竞争性磋商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了压缩,导致上传文件中的报价百分比符号显示不清晰。然而,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中的百分比符号清晰可见。磋商小组在未要求投诉人澄清说明的情况下,直接将其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诉人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不满,也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
处理依据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人提出的事项、相关证明材料、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质疑函和答复函进行了核实,并在恩施州分散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了在线调查核验。
经查,被投诉人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受恩施高中委托,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了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23年4月14日通过恩施州分散采购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线上评审。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明确规定了价格的报价方式和相关要求。
投诉人的响应函和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中的报价数字一致,只是响应函中的百分比符号显示不清晰,而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中的百分比符号清晰可见。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供了清晰可见的价格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认为应最大限度保障供应商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原则。因此,决定将恩施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校史馆)的成交结果视为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经本机关核实并依法处理,决定将恩施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校史馆)的成交结果视为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问题,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 采购人应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按照文件要求提交完整、清晰可见的响应文件,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充分考虑文件本身的内容,避免因外部因素造成的误解或不合理的判定。
- 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磋商小组应为供应商提供必要的澄清、说明或更正的机会,以确保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 采购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加强对竞争性磋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有效执行。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促进供应商的参与和信任,实现更好的采购结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关于对恩施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校史馆)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恩施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校史馆)(项目编号:DZESZB2023-001)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中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南国雄楚广场精品生活馆A1栋13层
被投诉人: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恩施市金子路州传媒中心报业大厦主楼3楼
相关当事人:恩施高中
地址:恩施市龙凤坝三河村
三、基本情况
(一)2023年4月14日,“恩施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校史馆)”(项目编号:DZESZB2023-001)通过恩施州分散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鼎正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电子评标室进行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150万元。投诉人为供应商之一。成交结果公告后,投诉人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采购人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4月26日依法受理。
(二)具体投诉事项:投诉人按照要求在通过恩施州分散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交电子响应文件时因上传文件大小限制,投诉人对其提交的竞争性磋商电子响应文件进行了压缩,导致上传文件的响应函(附件一)中“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报价分别为:施工报价为:*%设计报价为:*%”(因报价涉及供应商商业秘密,特用“*”代替,下同)的百分比符号显示不清晰,但同为响应文件构成部分的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附件四)中百分比符号清晰可见,磋商小组未要求投诉人予以澄清说明而直接给予符合性审查不通过,投诉人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不服,亦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对投诉人投诉事项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逐一核实,并在恩施州分散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了在线调查核验。经查,被投诉人受恩施高中委托,就“恩施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校史馆)”(项目编号:DZESZB2023-001)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于2023年4月14日通过恩施州分散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组织线上评审。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中明确“设计控制价:按照工程结算审定后价格的5%作为控制价,工程控制价:依据现行2018相关定额进行组价,材料价依据恩施信息价及市场询价,按照折扣率的方式进行报价,控制价为100%”;第二章中明确了响应文件的构成包括竞争性磋商报价表(附件四)和响应函(附件一)。同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初审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投诉人的响应函(附件一)和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附件四)中的报价数字一致,只是响应函(附件一)中的报价百分比符号显示不清晰,而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附件四)中的报价百分比符号清晰可见。目前,该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投诉人在响应函(附件一)中明确表述“在此,我方宣布同意如下:1.所附《报价一览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报价分别为:施工报价为:*%设计报价为:*%”,虽然响应函(附件一)中百分比符号显示不清晰,但投诉人在其响应文件中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完整提供了清晰可见的价格文件(即竞争性磋商报价一览表),亦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二者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投诉人是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响应报价。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规定:“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本机关本着最大限度保障供应商的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原则,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以下决定:“恩施高中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校史馆)项目”(项目编号:DZESZB2023-001)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恩施州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3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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