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2月21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宁夏鼎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石嘴山市红果子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视频监控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8926
- 项目名称:石嘴山市红果子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视频监控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宁夏鼎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庆丰苑21号楼1单元101室
- 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红果子人民检察院
-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西丽日街红果子检察院
- 相关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9号邮政大楼1810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夏鼎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称:
- 中标人所投超容量数据存储"宇视"B230-A48(含480T存储空间)设备报价明显不合理;
- 中标人所投管理主机联想启天M433投标价格为6500元,超过政府采购台式计算机5000元的限价;
- 中标人所投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宇视VS-DA1500)居然同时满足招标文件第4项信息安全保障终端与第5项信息安全保障平台两个不同设备的招标要求,此产品既是信息安全终端又是信息安全平台,而且该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报价又不一样;
- 根据中标公示内容发现中标人所投驻监检察室系统中:12、UPS维修维护中,投标人仅仅描述为国产定制,投标报价88000元,没有注明任何品牌。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2年12月21日
-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招标过程中,确保投标报价合理合法,遵守政府采购限价规定,避免超过限价范围。
- 在招标文件编制时,明确要求投标产品满足招标要求,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同时满足不同设备的招标要求,造成混淆和不合理报价。
- 在中标公示中,准确描述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信息,包括品牌、型号等,避免模糊不清的情况出现。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高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48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8926
二、项目名称:石嘴山市红果子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视频监控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鼎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庆丰苑21号楼1单元101室
被投诉人1:石嘴山市红果子人民检察院
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世纪大道以西丽日街红果子检察院
相关供应商:中移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9号邮政大楼1810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1、中标人所投超容量数据存储“宇视”B230-A48(含480T存储空间)设备报价明显不合理;2、中标人所投管理主机联想启天M433投标价格为6500元,超过政府采购台式计算机5000元的限价;3、中标人所投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宇视VS-DA1500)居然同时满足招标文件第4项信息安全保障终端与第5项信息安全保障平台两个不同设备的招标要求,此产品既是信息安全终端又是信息安全平台,而且该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报价又不一样;4、根据中标公示内容发现中标人所投;驻监检察室系统中:12、UPS维修维护中,投标人仅仅描述为国产定制,投标报价88000元,没有注明任何品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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