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教学家具设施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27日,由青海华旦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投诉人)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被投诉人)提出的对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教学家具设施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不满进行质疑。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并对相关供应商提供的部分产品检测报告真伪存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292号
- 项目名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教学家具设施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青海华旦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洪海
- 联系电话:13997085221
- 授权代表:陈倩倩
- 联系电话:13709741320
- 被投诉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与西站二巷交汇处附近西
- 联系人:张峰
- 联系电话:0971-6165440
- 相关供应商:青海佰汇贸易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99号万佳家博园一楼BG-F1-28
- 联系人:胡彩霞
- 联系电话:15500507869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教学家具设施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提出质疑,并向被投诉人提交了书面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书面答复,但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在2022年1月6日向相关机关提交了投诉书。经审查,相关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调查过程中,机关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资料,并调取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投诉人提起的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针对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避重就轻,未能合理回应投诉人的质疑,因此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对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未在质疑阶段提出有关成品检测报告真伪的质疑,根据相关规定,对未经质疑提起的投诉应予驳回。经核实,相关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并与原件一致,未发现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同时要求被投诉人进一步规范质疑答复工作。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避重就轻的问题,建议被投诉人在处理类似投诉案件时,应更加重视质疑事项,认真回应投诉人的质疑,并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证据,确保质疑答复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此外,被投诉人还应加强内部流程和规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青财采字〔2022〕138号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292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教学家具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华旦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洪海
联系电话:13997085221
授权代表:陈倩倩
联系电话:13709741320
被投诉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与西站二巷交汇处附近西
联系人:张峰
联系电话:0971-6165440
相关供应商:青海佰汇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海湖大道99号万佳家博园一楼BG-F1-28
联系人:胡彩霞
联系电话:15500507869
2021年12月27日,青海华旦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法官学院教学家具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1-292号〕的评审过程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1月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青海佰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第二项质疑答复避重就轻。
投诉事项2:投诉人对相关供应商提供的第48项羁押椅、第62、63项床+床垫中半棕半簧床垫、第64项棉垫的成品检测报告真伪存疑。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核实,投诉人质疑事项二提出其未在平台查询到第48项羁押椅、第62、63项半棕半簧床垫的产品检测报告,故而质疑相关供应商在此次投标中上述检测报告的真实性。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29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于当日进行答复。答复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相关供应商已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第48项羁押椅、第62、63项床+床垫”的检测报告”。据此,对于投诉人就相关检测报告真伪的质疑,投诉人并未正面答复,未尽合理答复义务。故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对于第64项棉垫的成品检测报告的真伪,投诉人并未在质疑阶段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对于未经质疑提起投诉的,应予驳回。针对采购需求中第48项羁押椅、第62、63项床+床垫”检测报告真伪的投诉,经核实,相关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要求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产品检测报告。经与检测报告出具单位核实与查询,均与原件一致,未发现上述检测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对于被投诉人未合理进行质疑答复的行为,要求其进一步规范质疑答复工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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