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京投诉处理案例: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视频监控系统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3月21日,由黑龙江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1)的投诉事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1
-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二次)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
-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提出了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投标文件造假:投标人"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但其提供的产品的3C证书和节能证书无法在官方网站查询到对应型号的证书。政府采购中心对此质疑的回复缺乏合理说明。同时,对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查询的结果也未作正面回复。
- 评标过程公正性问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两名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存在违规行为。
- 投标文件造假:投标人"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端口数量,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回复中对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查询的结果未作正面回复。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
- 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投标人未提供与其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节能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投诉事项二成立: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 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投标人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处理结果
经研究,黑龙江省财政厅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相关法规,认定原中标结果无效,并要求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 投诉事项三不成立,驳回投诉。
同时,对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的问题,将依法依规进行另行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决定日期:2023年3月21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处理采购项目时应注重以下建议:
- 严格审核投标文件:对投标人提供的证书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 保证评标过程的公平公正: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 提供明确的回复: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应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回复,确保回复内容充分明确,解决纠纷。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性能达标。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二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32号
投诉人:中邮建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西路210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黑龙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130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视频监控系统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230001〕SC〔GK〕20220120-1)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涉嫌造假行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型号VS-VM9500@LJ“LCD显示单元”型号MW5246-LJ,3C证书、节能证书无法在官方网站上无法查询到所对应型号,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回复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提供了节能认证证书和3C证书,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中标供应商节能证书、3C证书存在造假行为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中对我公司提出的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查询的结果未做出正面回复。
(二)参与项目评标的专家组的专业性和公平性,对项目结果的公正性。招标文件明确了核心产品,评标委员会推荐的3名中标候选人中,第1名和第2名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质疑答复书中回复质疑事项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政府采购中心评标专家组未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存在违规行为。
(三)“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涉嫌造假行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浪潮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为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交换机”型号NSW2010-24GT-DT,官方网站查询仅为24个千兆电口其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端口不低于24个千兆电口,不低于2个千兆光口的要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回复质疑处理期间,中标供应商向我中心提供了生产厂家确认的证明材料。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书中对我公司提出的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官方网站查询的结果未做出正面回复。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招标文件附表一序号9“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序号15“LCD显示单元”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产品的3C证书及节能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响应序号9“法院智慧警务管理主机”的产品型号为“VS-VM9500@LJ”,其投标文件和证明材料未提供与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3C证书及节能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响应序号15“LCD显示单元”的产品型号为“MW5246-LJ”,其投标文件和证明材料中提供了与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3C证书,但未提供与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节能认证证书。综上,上述产品中标供应商未提供与其所投产品型号对应的节能认证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技术部分实质性内容“供应商应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否则其投标文件无效”的要求。据此,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本项目综合排名第1名与第2名的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第1名和第2名供应商均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在本项目质疑处理阶段,省政府采购中心承认综合排名第2名的供应商不应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质疑成立。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形。据此,
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招标文件附表一序号8“交换机”要求“2.端口:不低于24个千兆电口,不低于2个千兆光口”,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宇视NSW2010-24GT-DT”,中标供应商提供了该产品的技术白皮书,证明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事项(三)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的问题,本机关将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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