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铜陵市铜官区教育局智慧学校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地点为铜陵市铜官区,涉及到铜陵市铜官区教育局智慧学校建设项目的投诉。投诉处理机构为铜陵市铜官区财政局。投诉人为合肥浩弘电子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采购文件中的录播系统一体机、嵌入式录播系统和智慧黑板的部分参数和要求提供的CMA、CNAS检测报告是某品牌独有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CGSH183
- 项目名称:铜陵市铜官区教育局智慧学校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3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合肥浩弘电子有限公司
-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8号合肥常青棉织厂9幢
- 被投诉人:
- 铜陵市铜官区教育局
- 地址:铜陵市木鱼山大道666号
- 安徽新起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铜陵市北斗星城B6座9楼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合肥浩弘电子有限公司反映,铜陵市铜官区教育局智慧学校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中,录播系统一体机、嵌入式录播系统和智慧黑板的部分参数和要求提供的CMA、CNAS检测报告是某品牌独有的。投诉人要求重新论证上述技术参数,并将证明材料改为“提供具有CNAS或CMA的检测报告或功能截图或承诺函等其他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在该项目中,共发布了三次更正公告,但未延期开标时间,违反了相关法规,因此要求延迟开标时间。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处理结果
根据对投诉事项的调查和审查,发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了该投诉。然而,在该项目中,原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11月21日,但采购人在11月11日和11月14日发布的更正公告中涉及到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的修改,却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处理采购文件时,应注重以下几点规避措施:
- 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采购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 在制定采购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各家供应商的平等竞争,避免偏袒某一特定品牌或厂家。
- 在公告和更正公告中,应清晰明确地说明对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的修改,并合理顺延投标文件提交时间,以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
- 对于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应注重多样性,灵活接受具有相同效果的其他证明材料,以提高采购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透明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铜陵市铜官区财政局关于铜陵市铜官区教育局智慧学校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
一、项目编号:2022CGSH183
二、项目名称:铜陵市铜官区教育局智慧学校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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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投诉人:合肥浩弘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68号合肥常青棉织厂9幢
被投诉人:1.铜陵市铜官区教育局2.安徽新起点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1.铜陵市木鱼山大道666号2.铜陵市北斗星城B6座9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反映采购文件中的录播系统一体机、嵌入式录播系统、智慧黑板的部分参数及要求提供的CMA、CNAS检测报告均系某品牌独有。
投诉人诉求将上述技术参数重新论证,将证明材料改为“提供具有CNAS或CMA的检测报告或功能截图或承诺函等其他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本项目共发布三次更正公告,均未延期属违法行为,要求延迟开标时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本项目原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11月21日,采购人于11月11日、11月14日分别发布更正公告,内容涉及技术参数及评分标准,均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铜陵市铜官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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