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成都投诉处理案例: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党校(四川行政学院)蜀英大厦电气设备及客用品采购项目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启航盛世纺织品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党校(四川行政学院)蜀英大厦电气设备及客用品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3699
- 项目名称: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党校(四川行政学院)蜀英大厦电气设备及客用品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启航盛世纺织品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沛城区石塘街道瓦店村二组
- 被投诉人1: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党校(四川行政学院)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3号
- 被投诉人2: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
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于2022年12月28日,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党校(四川行政学院)蜀英大厦电气设备及客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3699)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之后,四川启航盛世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获取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并于2023年2月22日参加了开标和评审。截至2023年3月31日,该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
投诉事项1:四川启航盛世纺织品有限公司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分要求提供了完整的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但仍然被扣分。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投诉事项2:四川启航盛世纺织品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样品清单要求提供了全部样品,但样品尺寸不满足采购文件的要求。投诉人认为应对其样品扣除2分,而不是直接得0分。招标文件的描述存在不清晰和歧义,易造成理解性偏差。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驳回了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1成立,项目评标委员会的部分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导致评审意见无效,对采购结果产生了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3年5月5日
-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2不成立,投诉事项1成立。根据决定,撤销合同,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的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审意见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 招标文件的描述要清晰明确,避免存在歧义和理解性偏差,以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 对投标人提供的样品进行准确的尺寸要求,确保样品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评分方式进行评分。
- 对投标人提供的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进行细致评审,充分考虑其完整性和可行性,避免不当扣分或评审失误。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人的建议,希望能对今后的采购活动有所帮助,并避免类似的投诉情况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党校(四川行政学院)蜀英大厦电气设备及客用品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3〕60号)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3699
二、项目名称: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党校(四川行政学院)蜀英大厦电气设备及客用品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启航盛世纺织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沛城区石塘街道瓦店村二组
被投诉人1: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党校(四川行政学院)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3号
被投诉人2: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7层1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2年12月28日,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委员会党校(四川行政学院)蜀英大厦电气设备及客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3699)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3年1月5日,四川启航盛世纺织品有限公司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2023年2月22日,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3年2月27日,四川中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合同尚未履行。
投诉事项1:我公司按采购文件的评分要求,提供完整的实施方案及售后服务方案,但仍被扣分,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投诉事项2:我公司完全按招标文件的样品清单要求提供了全部样品,我公司提供的样品尺寸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应当对我公司样品扣2分处理,而非样品评分直接得0分。招标文件描述不清,存在歧义,易造成理解性偏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事项1成立,本项目评标委员会部分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无效,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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