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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西赣州赣南医学院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0日 08:45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由江西谷瑞科技有限公司向江西省财政厅投诉赣南医学院采购2021年零星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HZX21-152-A)。投诉内容主要涉及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采购过程和结果,投诉人认为所采购的教学设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HZX21-152-A
  • 项目名称:赣南医学院采购2021年零星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西谷瑞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300号水榭尚都12栋2单元706室
  • 被投诉人1: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9#写字楼304-306室
  • 被投诉人2:赣南医学院
  •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医学院黄金校区
  • 相关当事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池溪乡池溪大道22号

基本情况

江西谷瑞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赣南医学院2021年零星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该项目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评审活动于2021年12月28日进行,成交公告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投诉人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提出质疑,并对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13日向江西省财政厅提起投诉。财政厅受理后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送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货物技术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处理依据

经调查发现,投诉人所提出的问题主要涉及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的产品(照度计、风速计、噪音计和二氧化碳分析仪)不符合询价通知书的技术参数要求。

针对照度计型号LX-101OBS的问题,询价通知书中要求的技术参数为“照度计—X100档位范围50000~500000Lux”。被投诉人提供了制造商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证明其所投产品的最大测量值为100000Lux,并解释了照度计档位范围设置的背景和合理性。根据调查结果,相关当事人所投产品符合询价通知书的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风速计型号WS-40、噪音计型号TES-1357和二氧化碳分析仪型号PGD3-C-C02的问题,相关当事人已提供了各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并证明所投产品符合询价通知书的技术要求。投诉人提供的产品网页截图不足以证明其质疑事项。经调查,投诉人的质疑事项无法成立。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江西省财政厅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处理决定书发出日期为2022年2月23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1.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进行产品选型和采购过程,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技术参数。
  2. 在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补充答复材料中,对于技术参数范围存在不统一情况的产品,明确解释设置参数要求的背景和合理性,避免参数倾向性问题。
  3. 对于投诉人提供的网页截图等材料,要进行充分的核实和验证,确保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与合作,确保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可靠,并及时回复投诉,并给予充分的解释和处理。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投诉案件中的参考,以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赣财购投诉〔2022〕3号)

一、项目编号:HHZX21-152-A

二、项目名称:赣南医学院采购2021年零星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谷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大道300号水榭尚都12栋2单元706室

被投诉人1: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9#写字楼304-306室

被投诉人2:赣南医学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赣南医学院黄金校区

相关当事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池溪乡池溪大道22号

四、基本情况

江西华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受赣南医学院的委托代理2021年零星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HZX21-152-A)的采购,该项目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公告于2021年12月17日发布,于2021年12月28日开展评审活动,成交公告于2021年12月29日发布。投诉人依法对采购过程及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相关当事人发送“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项目采购活动已公告采购结果未签订采购合同并依法暂停。

投诉人称: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技术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并且提供了伪造的技术参数确认函佐证。

事实依据:我司于2022年1月6日与产品5、照度计(制造商:苏州宏瑞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照度计型号:LX-101OBS型设备一台作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标产品不符的证据。(附件与苏州宏瑞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合同、苏州宏瑞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代理协议书、技术参数确认函、设备合格证书、设备使用说明书)。

产品6风速计型号:WS-40型检测精度:≤5%反应时间≤3S(佐证材料请查看附件文件)

产品7噪音计型号:TES-1357准确度:±1.5dB(在参考音压94dB@1KHz),(佐证材料请查看附件文件)

产品11二氧化碳分析仪型号PGD3-C-C02精度≤3%(F.S),(佐证材料请查看附件文件)。

被投诉人1称:2022年1月4日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交证明材料(各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证明其能够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我公司根据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递交的证明材料,认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

江西谷瑞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及投诉书中所提供的佐证材料均为网页截图,但产品网页往往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数据滞后性严重,并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情况,缺乏事实依据。但我公司还是本着严瑾的工作态度,让被质疑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提供了证明材料,并给予了回复。

被投诉人2称:已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为回复

相关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材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投诉人所称投诉事项的问题,主要是相关当事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照度计:型号LX-101OBS”、“风速计:型号WS-40”、“噪音计:型号TES-1357”、“二氧化碳分析仪:型号PGD3-C-C02”不满足询价通知书的技术参数要求。

关于“照度计:型号LX-101OBS”不满足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的事项。经查,询价通知书中技术参数要求设置了“照度计—X100档位范围50000~500000Lux”,投诉人提供的相关当事人所投产品“照度计:型号LX-101OBS”制造商出具的技术参数确认函,载明最大测量值为100000Lux,投诉人据此认定相关当事人所投产品“照度计:型号LX-101OBS”不满足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针对“LX-101OBS型数字照度计最大测量值100000Lux是否满足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X100档位范围50000~500000Lux’”的问题,本机关查明,相关当事人已提供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同时在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补充答复材料中载明:“根据采购人市场前期调研发现,各厂家生产的照度计X100档位技术参数范围很不统一,结合学校教学实际需求,并避免参数倾向性问题,设置照度计‘X100档位范围50000~500000Lux’的技术参数要求,只要在区间范围内的产品都属于满足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不要求达到最大值。”。据此,相关当事人提供的“照度计:型号LX-101OBS”符合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风速计:型号WS-40”、“噪音计:型号TES-1357”、“二氧化碳分析仪:型号PGD3-C-C02”不满足询价通知书技术参数要求的事项。经查,相关当事人江西庭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投诉人质疑环节已向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提交了各产品制造商的技术参数证明材料,证明其所投产品符合询价通知书的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仅提供产品网页作为佐证材料,不足以证明所投诉事项。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上述事实依据有询价通知书及相关答复材料、证明材料等为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江西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财政厅

202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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