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1日沈阳大东区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1日,由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村祥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涉及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和沈阳福填源初级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2-210104-00387
- 项目名称: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村祥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大东区榆林大街1-1号01室
- 被投诉人1: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
-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166号
- 相关供应商1:沈阳福填源初级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津桥路33号
基本情况
采购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华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2-210104-00387,以下称"本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11月21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2022年12月2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沈阳福填源初级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2月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12月15日,采购代理机构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2月21日,投诉人向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022年12月23日,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1月3日,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分别向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作出了投诉答复。2022年12月23日,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向沈阳市大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求其协助调查相关供应商2021年度从业人员数量。2023年2月1日,沈阳市大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出具了《关于认定福填源初级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小企业划分类型的复函》。
处理依据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2023年2月1日
处理人: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采购过程透明化: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提高采购透明度,避免引发质疑。
- 与投诉人积极沟通:及时回应投诉,与投诉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解答疑问,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
- 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在采购活动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操作,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 加强供应商管理: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对供应商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和监管,确保供应商的合规性和服务质量。
- 加强内部监督和培训: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质量和规范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采购管理水平,预防和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合规性。
注:本建议仅供参考,具体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落实。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04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0104-00387
二、项目名称: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村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大东区榆林大街1-1号01室
被投诉人1: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166号
相关供应商1:沈阳福填源初级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津桥路33号
四、基本情况
采购人沈阳市大东区城市管理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辽宁华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就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2-210104-00387,以下称“本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2022年11月21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2022年12月2日,采购代理机构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沈阳福填源初级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12月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12月15日,采购代理机构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2月21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022年12月23日,我局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2023年1月3日,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分别向我局作出了投诉答复。2022年12月23日,我局向沈阳市大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送《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求其协助调查相关供应商2021年度从业人员数量。2023年2月1日,沈阳市大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我局出具了《关于认定福填源初级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小企业划分类型的复函》。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不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沈阳市大东区财政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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