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7月27日,由云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西如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和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在云南省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采购基本辅具适配项目中违反了政府采购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规定。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21BYN-SJCG-006A包、B包
- 项目名称: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采购基本辅具适配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3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西如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地址: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永安路4号201、202室
- 被投诉人1: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志强路口云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 被投诉人2: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昆明市金江小区融苑11栋1单元102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云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投标要求中要求提供"普通轮椅、助行器、坐便椅、铝合金腋杖"的样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此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被驳回。
然而,根据《招标文件》中对提供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2021年9月30日
处理人:云南省财政厅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然而,云南省财政厅责令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及其他采购人应注意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要求合法合规。采购人在设置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时应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不得违反法规要求。此外,采购人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编制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和操作经验,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以上是针对2021年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投诉处理案例的分析和建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第19号
一、项目编号:G21BYN-SJCG-006A包、B包
二、项目名称: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2021年省级残疾人事业彩票公益金采购基本辅具适配项目
采购日期:2021-07-27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如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永安路4号201、202室
被投诉人1:云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
地址:昆明市白云路志强路口云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被投诉人2:北京国泰建中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金江小区融苑11栋1单元1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投标要求中要求提供“普通轮椅、助行器、坐便椅、铝合金腋杖”的样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但因《招标文件》中对提供样品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云南省财政厅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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