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海卡富公招(货物)016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8月23日,由青海卡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海西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升级改造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卡富公招(货物)2021-016)中标结果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青海卡富公招(货物)2021-016
- 项目名称:海西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升级改造设备购置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8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 法定代表人:王玉全
- 联系方式:18264511638
- 被投诉人:山东京恒巨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42号院内东侧
- 联系人:高清河
- 联系方式:18605339728
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对海西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升级改造设备购置项目的中标结果表示不满,并向青海卡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招标公司于2021年8月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但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8月3日提出二次质疑。招标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再次回复。随后,投诉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相关机关提交了《投诉书》并要求被投诉人、招标公司和采购人出具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调取了该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情况:
- 关于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智能收运系统-车载设备的技术参数、彩页及售后服务承诺等证明材料,经核实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关于投诉事项2:尚未发现被投诉人所提供业绩资料造假的实质证据。
- 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未提供投标产品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相关得分项未得分。
- 关于投诉事项4:未发现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参数、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核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或青海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建议在类似投诉案件中注重以下方面: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技术参数和证明材料,确保与实质性响应情况一致。
- 提供真实、可靠的业绩证明材料,避免出现伪造编造情况。
-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确保符合得分条件。
- 技术规格和标准应与采购项目要求一致,满足招标文件的重要技术指标和参数要求。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投标质量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海西州财政局关于海西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升级改造设备购置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
一、项目编号:青海卡富公招(货物)2021-016
二、项目名称:海西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升级改造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医疗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王玉全
联系方式:18264511638
被投诉人:山东京恒巨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42号院内东侧
联系人:高清河
联系方式:18605339728
2021年7月28日,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海西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升级改造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青海卡富公招(货物)2021-016)中标结果不满,向青海卡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后于2021年8月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意招标公司的质疑答复,2021年8月3日提出二次质疑,招标公司收到二次质疑后于2021年8月4日做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8月23日,投诉人不满意二次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及时向被投诉人、招标公司、采购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四、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智能收运系统-车载设备的产品检测报告、彩页等证明材料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应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没有与该项目产品类型、使用功能、合同规模等方面相同的项目业绩,所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方面存在伪造编造情形,未实质响应。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没有“医疗废物低温磁化裂解处置系统”的专利,不具备得分条件。
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智能收运系统-车载设备、医疗废物低温磁化裂解系统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明显不符合采购项目要求,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要求,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请求:被投诉人的投标属无效投标,取消其中标资格。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书面审查,被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产品的技术参数、彩页及售后服务承诺等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官网彩页所显示的参数为该产品基本参数,技术参数并未在彩页上全部显示,且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核实,该产品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至于投诉书中提及的《海西州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升级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要求事宜,本机关后期将调查处理。
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实被投诉人提供的业绩原件以及相关情况说明,尚未发现被投诉人所提供业绩资料造假的实质证据,且投诉人虽提供了投诉的法律依据,但并未提供实质证据证明被投诉人业绩造假,故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被投诉人未提供投标产品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被投诉人在自主创新产品得分项上未得分,故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本机关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核实,未发现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参数、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故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西州人民政府或青海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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