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宜宾市第一中学校物业服务采购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在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中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中,投诉人为四川远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超过最高限价、物业管理考核办法过于严苛、特定学校类管理经验要求以及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等。投诉于2021年12月29日向相关机关提起,并经审查终结。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1501202100153
- 项目名称: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中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远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1栋30层3001号
- 被投诉人: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中学校
- 地址:宜宾市慈善路107号
基本情况
四川远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中学校在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宜政采磋﹝2021﹞30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并于2021年12月29日向相关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案涉及的投诉事项已得到解决。
投诉事项包括:
- 成本核算超过最高限价,无法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物业管理考核办法过于严苛。
- 要求项目经理特定学校类管理经验,对其他类型公司投标设置条件限制。
- 以中学或职业学校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履约经验作为加分条件,存在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根据对项目的开展情况进行核实和调查,得出以下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
根据实质性响应和报价情况,未发现核算成本超过最高限价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
经核实调查,宜宾市第一中学校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已制定多年并应用于上一轮物业管理合同执行中,符合采购人自身实际需要,未发现过于严苛的情况。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4
根据对采购文件的审查,发现采购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包括: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根据以上处理依据,认定投诉事项3和4成立。
处理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相关机关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
- 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同时,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如认为处理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可以考虑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 严格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采购活动,确保采购文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 在制定考核办法时,合理设定评价指标和标准,避免过于严苛或歧视待遇。
- 在设置条件和要求时,要充分考虑项目实际需要,并确保与合同履行相关。
- 避免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避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出现。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管理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整体采购公平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宜宾市财政局关于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中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
一、项目编号:511501202100153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中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远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1栋30层3001号
被投诉人: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中学校
地址:宜宾市慈善路107号
四、基本情况
四川远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中学校于2021年12月24日就四川省宜宾市第一中学校物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宜政采磋﹝2021﹞30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按照磋商文件技术和商务要求进行的成本核算已超过项目最高限价,无法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2:采购人物业管理考核办法过于严苛。
投诉事项3:要求项目经理特定学校类管理经验,是特定的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置条件限制排斥其他类型公司投标。
投诉事项4:以中学或职业学校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履约经验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特定的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项目开展情况,多家供应商进行了实质性响应并报价,未发现存在核算成本超过最高限价的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核实调查,《宜宾市第一中学校物业管理考核办法》已制定多年,并在上一轮物业管理合同执行中采用,系采购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确定,未发现存在过于严苛的情况。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根据对采购人采购文件进行审查,采购文件相应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鉴于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宜宾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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