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宝安区人民医院检验设备一批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西睿璟裕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组织的宝安区人民医院检验设备一批采购。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BACG2021172064(包组:A)
- 项目名称:宝安区人民医院检验设备一批采购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西睿璟裕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东川实业有限公司5#厂房6层A5区
-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40号(区财政局对面)
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江西睿璟裕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组织的宝安区人民医院检验设备一批采购(项目编号:BACG2021172064,包组:A)的投诉。
投诉内容
投诉人对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技术参数提出质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消耗品:除一次性检测用卡片外无其他消耗品;
- 测试片:低温保存保质期≥4个月;
- 最小样品量:17ul;
- 存储检测数据数量:5000组。
投诉人认为以上参数针对雅培品牌的血气分析仪进行了独家参数锁定,导致其他品牌产品无法参与该项目的竞争,违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要求。投诉人要求撤销或修改以上参数。
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回复称,投诉人所提出的4点技术参数均为可偏离技术参数,如有负偏离将扣分处理,不属于资格性符合性条款要求。对于投诉的第1、2、4点技术参数,有3家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对于第3点技术参数,已在2021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告中修改为“最小样品量:17UL至95UL区间值(包含17UL和95UL)”。
采购人宝安区人民医院回复称:
- 关于消耗品,满足要求的品牌包括美国雅培床旁监护有限公司的产品i-STAT
300-G
手持式血液分析仪、美国OPTI
Medical
Systems公司的产品OPTI
CCA和OPTI
CCA-TS血气和电解质分析仪、西门子公司的产品血气分析仪epoc
Blood
Analysis
System、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血气生化分析仪i15。 - 关于测试片低温保存保质期,满足要求的品牌包括美国雅培床旁监护有限公司的产品i-STAT
300-G
手持式血液分析仪、西门子公司的产品血气分析仪EPOC
Blood
Analysis
System、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血气生化分析仪i15、康柏血气分析仪ESCHWEILERcombi
line。 - 关于最小样品量17UL,血气设备市面上的血量在17UL-90UL左右,床旁血气属于及时检测设备,以患者为中心,如急危重症、CCU、产科、呼吸重症、新生儿科等病患,需要反复关注供养和酸碱平衡情况,因此测试频率较高,会优先选择用血量低的设备。对于该参数,已于2021年10月25日向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提交申请,修改为要求样品量为17ul至95UL区间值(包含17ul和95UL)。
- 关于存储检测数据5000组,满足要求的品牌包括美国雅培床旁监护有限公司的产品i-STAT
300-G
手持式血液分析仪、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血气生化分析仪i15、美国沃芬全自动血气分析仪产品GEM3000、丹麦雷度米特公司全自动血气分析仪产品ABL9。以上参数满足了三家以上品牌,不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相关当事人,并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已对被投诉的参数进行了合理说明,并且这些参数并非不可偏离的条款。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供应商的产品无法满足要求。针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第3点参数,采购人已在投诉人提交投诉之前进行了调整。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投诉事项。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根据调查结果,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依据,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技术参数时,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参数不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充分考虑市场上多个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要求。
- 对于可偏离的技术参数,要充分说明原因,并与投标人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确保投标人理解和接受。
- 在调整技术参数时,要及时通知投标人,并确保调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避免引发投诉和争议。
- 在处理投诉时,要认真调查核实,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作出公正合理的决策。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公平竞争和招标程序的透明度,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88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72064(包组:A)
二、项目名称:宝安区人民医院检验设备一批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睿璟裕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工业园东川实业有限公司5#厂房6层A5区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40号(区财政局对面)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江西睿璟裕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璟裕公司”)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组织的“宝安区人民医院检验设备一批采购”(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72064,包组:A)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部分:1.消耗品:除一次性检测用卡片外无其他消耗品;2.测试片:低温保存保质期≥4个月;3.最小样品量:17ul;4.存储检测数据数量:5000组。以上参数指向品牌:雅培,型号:300G,通过独家参数锁定雅培品牌的血气分析仪,导致其他品牌产品不能参与该项目的竞争,有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要求。
投诉请求:撤销或修改以上参数。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回复称:投诉人所提出的4点技术参数均为可偏离技术参数,如出现负偏离,将按照评分准则作出扣分处理,并非资格性符合性条款要求;根据采购人来函意见,第1、2、4点技术参数均有3家以上的品牌符合要求;对于第3点技术参数,在2021年10月25日发布的“修改及确定开标时间的公告”中已修改为“最小样品量:17UL至95UL区间值(包含17UL和95UL)”。
采购人宝安区人民医院回复称:1.关于除一次性检测用卡片外无其他消耗品,可以满足的品牌有美国雅培床旁监护有限公司的产品i-STAT300-G手持式血液分析仪、美国OPTIMedicalSystems公司的产品OPTICCA和OPTICCA-TS血气和电解质分析仪、西门子公司的产品血气分析仪epocBloodAnalysisSystem、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血气生化分析仪i15。2.关于测试卡:低温保存保质期≥4个月,可以满足的品牌:美国雅培床旁监护有限公司的产品i-STAT300-G手持式血液分析仪、西门子公司的产品血气分析仪EPOCBloodAnalysisSystem、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血气生化分析仪i15、康柏血气分析仪ESCHWEILERcombiline。3.关于最小样品量17UL,市面上血气设备用血量在17UL-90UL左右,床旁血气属于及时检测设备,以患者为中心,如:急危重症、CCU、产科、呼吸重症、新生儿科等病患,需反复关注供养和酸碱平衡情况,因此测试频率会很高,会优先选择用血量低的设备,但是考虑此条参数不满足三家品牌,已经于2021年10月25日向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提交申请,参数修改为要求样品量:17u1至95UL区间值(包含17ul和95UL)。4.关于储存检测数据5000组,可以满足的品牌:美国雅培床旁监护有限公司的产品i-STAT300-G手持式血液分析仪、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血气生化分析仪i15、美国沃芬全自动血气分析仪产品GEM3000、丹麦雷度米特公司全自动血气分析仪产品ABL9。以上参数满足三家以上品牌,不存在倾向性、排他性。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各相关当事人,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采购人已说明被投诉各条参数设置的具体原因,且被投诉参数均非不可偏离条款,投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供应商的产品不能满足要求。投诉事项涉及的第3点的参数,采购人在投诉人提交投诉前已进行了调整。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投诉事项。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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