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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阜新市投诉处理案例:中共阜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阜新市廉政教育基地办公家具及食堂餐座椅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日 08:27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中共阜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沈阳厚德商贸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内容为中共阜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阜新市廉政教育基地办公家具及食堂餐座椅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2-210900-01587
  • 项目名称:中共阜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阜新市廉政教育基地办公家具及食堂餐座椅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2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沈阳厚德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72号512
  • 被投诉人1: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新市政府采购中心),地址:龙城路7号
  • 被投诉人2:中共阜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地址:中华路45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本身评审办法中第三章评分细则中的技术部分分值设置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倾向性、歧视性,明显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评分细则影响了投标人的得分的公平公正合理性,投标文件的得分是衡量投标人是否中标的关键因素,所以该中标人的中标结果也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

投诉事项2: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中标公告中的标的的规格(长宽高)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该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明显为不合理不合法,同时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为无效文件,中标结果应为无效中标结果。

投诉事项3: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的规格(长宽高)和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和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本身规定互相矛盾,文件源头有误。采购货物需求中,序号-58餐桌(十人)技术参数要求中:7、电动转盘,内部钢架结构,特制机芯,进口电机。然后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这样的招标文件失去了公平公正合理性,所以该中标人的中标结果也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与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4一致,均是针对招标文件提出。投诉人于2022年12月31日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2年12月31日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应于2023年1月11日前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3年1月28日提出质疑,已超过前述法定质疑期限,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2,查阅招标文件和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发现,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产品规格已对招标文件中的产品规格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不存在标的规格不确定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查阅招标文件和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发现,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产品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成立。因此,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 2022年12月30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
  • 2023年1月20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 2023年1月2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
  • 2023年2月3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
  • 2023年2月8日,投诉人向阜新市财政局提交投诉。
  • 2023年2月16日,阜新市财政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要求操作,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采购过程。具体建议如下:

  • 在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避免设置过于排他性、倾向性、歧视性的评分细则,确保对所有供应商公平公正。
  • 在招标文件编制时,应仔细核对技术参数和规定,确保文件的一致性和合理性,避免矛盾和不合理的规定。
  • 在公示中标结果时,确保标的信息全面、准确,以避免不合理和不完整的公示结果。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产品规格和要求,并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标准。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被投诉人应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依法依规进行采购,维护公共资源交易的公信力和公信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中共阜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阜新市廉政教育基地办公家具及食堂餐座椅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002号)

一、项目编号:JH22-210900-01587

二、项目名称:中共阜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阜新市廉政教育基地办公家具及食堂餐座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沈阳厚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72号512

被投诉人1:阜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阜新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龙城路7号

被投诉人2:中共阜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址:中华路4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本身评审办法中第三章评分细则中的技术部分分值设置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倾向性,歧视性,明显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评分细则影响了投标人的得分的公平公正合理性,投标文件的得分是衡量投标人是否中标的关键因素,所以该中标人的中标结果也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投诉事项2: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中标公告中的标的的规格(长*宽*高)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审查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同时也是废标文件,并且中标结果也无效。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信息不全面、不完整,该中标结果公示信息明显为不合理不合法,同时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为无效文件,中标结果应为无效中标结果。投诉事项3:辽宁省政府采购网公示的中标公告中的标的的规格(长*宽*高)和型号对招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的规格(长*宽*高)和型号未做出完全实质性响应,根本通不过符合性阶段审查,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也是废标文件。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本身规定互相矛盾,文件源头有误,采购货物需求中,序号-58餐桌(十人)技术参数要求中:7、电动转盘,内部钢架结构,特制机芯,进口电机。然后招标文件中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这样的招标文件失去了公平公正合理性,所以该中标人的中标结果也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12月30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3年1月20日,被投诉人2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广东鸿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023年1月2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2023年2月3日,被投诉人1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3年2月8日,投诉人向我局提交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2023年2月16日,我局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发送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我局查明事实如下: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经查,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与质疑事项1、质疑事项4一致,均是针对招标文件提出。又查,投诉人于2022月12月31日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应自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2月12月31日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应于2022年12月31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即投诉人应于2023年1月11日前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3年1月28日提出质疑,已超过前述法定质疑期限,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法定受理条件。综上,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序号1-13,名称为:真皮沙发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序号1-56,名称为:餐桌(四人)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序号1-59,名称为:名称:餐椅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序号1-69,名称为:钢制柜(钥匙柜)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序号1-60,名称为:密集档案柜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序号1-8,名称为:办公桌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序号1-37,名称为:走读谈话桌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及查阅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型号填写完整,产品规格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对应产品规格的要求。关于投诉人所称“每个标的规格后边都带有±5mm”的情形,投诉人指的是产品名称,此名称与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的产品名称一致。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产品规格已对招标文件中的产品规格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不存在标的规格不确定的情形。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阅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序号1-57,名称:餐椅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规格为:常规;序号1-59,名称:餐椅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规格为:常规;序号1-50,名称:洽谈椅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规格为:1桌4椅;序号1-36,名称:阶梯座椅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规格为常规;序号1-49,名称:洽谈桌规格(mm)允许±5mm的偏差,规格为:1桌4椅。查阅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关于投诉事项3所述相关产品型号填写完整,规格均是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需求中产品规格要求填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综上,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阜新市人民政府或辽宁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阜新市财政局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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