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3日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月13日,由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深圳润安慧海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有线网络项目(编号:SZCG2020198510)中涉及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ZCG2020198510
- 项目名称:有线网络
- 处理日期:2021年1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深圳润安慧海高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在有线网络项目中的答复提出异议,向相关机构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铜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未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没有提供具体技术参数值,只是照搬照抄了技术要求。
- 铜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汇聚交换机3(H3C
S7503E)设备高度投标技术响应为≤4U,而实际官方查询信息显示该设备高度为10U(441mm),属于虚假应标。 - 铜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48口接入层交换机(H3C
S5130-52S-EI)整机性能架构投标技术响应支持模块双电源,而实际官方查询信息显示该设备不支持模块双电源,属于虚假应标。 - 铜峰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网管平台为H3C
S10508X-V型号,实际上该产品是核心交换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技术要求。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相关机构做出如下决定:
投诉人投诉事项2和3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机构在处理本案件时,根据相关规定和依据,最终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1年1月13日
- 处理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处理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投标文件中,确保准确、真实地响应技术规格要求,避免照抄照搬或提供虚假信息。
- 在提供设备技术参数时,充分核实并确保与官方查询渠道的信息一致,避免虚假应标的情况发生。
-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功能等信息应准确无误,避免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
- 对于涉及核心设备或关键技术的标段,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避免提供不符合要求的设备。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确保在类似项目中避免类似的投诉问题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1〕41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8510
二、项目名称:有线网络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润安慧海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有线网络”项目(编号:SZCG202019851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深圳市铜峰智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峰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1.16配置要求”内容没有实际响应投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值,未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照搬照抄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2.铜峰公司投标文件六、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投产品“汇聚交换机3(H3CS7503E)”设备高度投标技术响应为≤4U,经查H3C官网,此“汇聚交换机3(H3CS7503E)”实际高度为10U(441mm),投标文件资料信息与官方查询渠道信息不一致,属于虚假应标(投标未做到诚实、不造假)。3.铜峰公司投标文件六、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投产品“48口接入层交换机(H3CS5130-52S-EI)”整机性能架构投标技术响应支持模块双电源,经查H3C官网此“48口接入层交换机(H3CS5130-52S-EI)”不支持模块双电源,投标文件资料信息与官方查询渠道信息不一致,属于虚假应标(投标未做到诚实、不造假)。4.铜峰公司投标文件六、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所投产品“网管平台”为H3CS10508X-V型号,该产品非网管平台,而是核心交换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具体技术要求。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2、3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采购人应当依法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本案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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