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光明区投诉处理案例:光明科学城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由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光明科学城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0167106)的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服,请求本机关进行行政裁决。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MCG2020167106
- 项目名称:光明科学城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 处理日期:2020年11月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 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观光路2533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单元9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光明科学城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了该行政裁决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本机关向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称
- 投诉事项
评审委员会在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中作出各供应商投标无效决定的原因是在曲解招标文件关于预算金额的要求,在《质疑函回复意见》中再次曲解《开标一览表》中总报价要求的填写方式,评审委员会未尽到客观公正审慎评分的责任。
- 事实与依据
- 区交易中心回复称投标书编制软件格式为深圳市统一格式,在招标过程中无法任意更改,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但招标文件并未规定《开标一览表》中应填写保险费率,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填写保险费率属于主观曲解,各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无不妥。且根据招标文件保费和费率之间的换算关系,各供应商填写的保费总价所推出的保险费率并未超出2.5%,评审委员会做出各供应商投标无效的认定不够客观谨慎。
- 区交易中心在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中作出投标无效决定的原因为:“七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均超出该项目的预算金额2.5元”,在质疑答复中认定投诉人投标总价超出系统采购预算金额2.5元或招标文件明确注明的保险费率上限2.5%,投标无效的原因出现前后不一致,存在辩解的嫌疑。
- 投诉请求
请求本机关以事实为依据查证投诉事项,并以各供应商的投标总价除以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匡算金额(111609万元)计算出各供应商的报价费率,若有三家以上的报价费率低于上限2.5%,则按照原来的报价正常评标。
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11月20日答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其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照程序组织本项目的招标采购,并根据原评审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
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供应商在报价中不超过保险费率上限2.5%。投诉人的投标报价超过了保险费率上限,因此被评审委员会认定为无效报价,并不存在评审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违反了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驳回投诉。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被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情况的发生: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关报价的限制和要求,确保供应商按要求填写报价,避免主观解释和曲解的情况发生。
-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审慎评分,确保评审结果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说明。
- 在处理投诉时,要充分考虑招标文件的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尽的调查和核实,确保裁决结果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加强对招标过程的管理和执行,提高公平公正的程度,减少潜在的投诉风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光财书〔2020〕26号)
一、项目编号:GMCG2020167106
二、项目名称:光明科学城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2-10、17-28层、B座1-4、15-19层
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观光路2533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单元9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光明科学城拆迁安置房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项目编号:GMCG202016710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被投诉人”)、采购人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称“采购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评审委员会在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中作出各供应商投标无效决定的原因是在曲解招标文件关于预算金额的要求,在《质疑函回复意见》中再次曲解《开标一览表》中总报价要求的填写方式,评审委员会未尽到客观公正审慎评分的责任。
2.事实与依据
(1)区交易中心回复称投标书编制软件格式为深圳市统一格式,在招标过程中无法任意更改,需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但招标文件并未规定《开标一览表》中应填写保险费率,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填写保险费率属于主观曲解,各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填写的内容并无不妥。且根据招标文件保费和费率之间的换算关系,各供应商填写的保费总价所推出的保险费率并未超出2.5%,评审委员会做出各供应商投标无效的认定不够客观谨慎。
(2)区交易中心在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中作出投标无效决定的原因为:“七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总价均超出该项目的预算金额2.5元”,在质疑答复中认定投诉人投标总价超出系统采购预算金额2.5元或招标文件明确注明的保险费率上限2.5%,投标无效的原因出现前后不一致,存在辩解的嫌疑。
3.投诉请求
请求本机关以事实为依据查证投诉事项,并以各供应商的投标总价除以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匡算金额(111609万元)计算出各供应商的报价费率,若有三家以上的报价费率低于上限2.5%,则按照原来的报价正常评标。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被投诉人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11月20日答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其根据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照程序组织本项目的招标采购,并根据原评审委员会的复核结果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具体如下:
经查,招标文件第11页“第一章招标公告”中“一、项目基本情况”第3项载明:“预算金额:保险费率上限2.5%”;招标文件第21页,“九、商务部分,1.报价要求”载明:“(1)本项目保险费率上限为2.5%,供应商在此费率上限内报价,超过费率上限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2)保费暂定额=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匡算金额*中标费率,本项目总投资金额为131305万元,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匡算金额暂按总投资的85%计算,即111609万元,最终以竣工决算的建筑安装工程实际总造价为准”以及招标文件第28页以加粗字体载明:“六、项目费用支出清单”表格备注第四项“4、本项目保险费率上限为2.5%,供应商在此费率上限内报价,评委根据投标人的报价费率评价格分,超过费率上限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招标文件关于本项目报价的方式已明确要求为“费率上限内报价”并以醒目的方式提示各投标供应商。
投诉人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关于案涉项目的报价为15,178,824元。
另查,案涉项目评审委员会对与投诉人类似报价的供应商均采用同一标准进行评审,并不存在采用不同标准评审的情形。同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委员会关于投诉人投标报价的评审违反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等。
再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项目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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