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对中标单位不满意,可以重新招标吗?
今天我要讲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采购人对中标单位不满意,能否重新招标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购人在评审结束后,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单位。
这意味着,一旦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想要重新招标,答案是不可以的。
这又不是生活中买到不满意的东西,就七天无理由退换,那在招投标活动中重新招标是不被允许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43条,采购人不能因为不满意而改变评审结果。这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的采购过程,保护中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那么有没有例外情况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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