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0日深圳宝安区图书馆、文化馆、音乐厅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0月20日,由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叶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组织的宝安区图书馆、文化馆、音乐厅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BACG2021171019(包组:A)
- 项目名称:宝安区图书馆、文化馆、音乐厅设备采购
- 处理日期:2021年10月2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叶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808号14幢4层406室
-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40号
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上海叶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孚公司”)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组织的宝安区图书馆、文化馆、音乐厅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71019,包组:A)的投诉。
投诉内容
投诉人对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未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有修改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开标时间。
-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的回复函仅以“相关规定”答复且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投诉请求为合理确定开标时间并正确认识本项目采购性质。
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回复称:
- 对于投诉事项1,根据采购单位来函的修改意见,在8月27日发布了修改及延期公告,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并确定了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9月1日,符合相关规定。
- 对于投诉事项2,根据相关法规和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预算金额已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人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回复内容与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一致。
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以及采购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并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对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进行书面审查。
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招标机构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应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通知已收受招标文件或已响应招标的供应商,并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于8月27日发布了项目修改及延期公告,将项目延期至9月1日作为投标截止时间,符合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中采购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根据《深圳市2021-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第二条的规定,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均为100万元。由于本项目预算金额超出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或不成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基于以上调查和认定情况,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本机关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应注重以下建议:
-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采购程序,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 在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及时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或已响应招标的供应商,并合理确定开标时间,以充分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
- 在回复投诉时,要对投诉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并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使用笼统的表述,以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可能性。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
以上内容由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提供,投诉处理结果仅为该机关裁决,如对裁决不满,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宝财购〔2021〕58号)
一、项目编号:BACG2021171019(包组:A)
二、项目名称:宝安区图书馆、文化馆、音乐厅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叶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808号14幢4层406室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40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已受理投诉人上海叶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叶孚公司”)对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组织的“宝安区图书馆、文化馆、音乐厅设备采购”(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71019,包组:A)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具体以《投诉书》为准)
投诉人因对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未按《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有修改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开标时间;2、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的回复函仅以“相关规定”答复且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投诉请求:合理确定开标时间并正确认识本项目采购性质。
(二)相关当事人答复情况(具体以提交的书面材料为准)
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回复称: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采购单位来函的修改意见,于8月27日发布修改及延期公告,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并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在9月1日,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本项目预算金额已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采购人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的回复内容与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一致。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以及采购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调阅了项目招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经依法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当事人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关于投诉事项1,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或已响应招标的供应商,并可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交易集团宝安分公司于8月27日发布项目修改及延期公告,将项目延期至9月1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符合上述规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条例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以及《深圳市2021-202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第二条的规定,“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一)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均为100万元”,本项目预算金额超出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行政裁决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收案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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